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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明律师为张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作者:张新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7 浏览量:0

张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

【承办律师】张新明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柯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地足疗店,2020年8月4日起,柯某某在该足疗店南侧的某客栈五楼租用501、502、503房间并招募王某、韦某某(上述二人已行政处罚)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到该足疗店打工,期间,负责将前来嫖娼的人员从足疗店带至万里客栈5楼。2020年8月18日凌晨,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表示接受,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

【裁判结果】

张新明律师接受张某某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张某某,详细询问当事人案情经过,仔细研判案件走向,虽然被告人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接受量刑建议,但是张律师认为不管从事实和法律方面,还是从情理方面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刑期依然过重,所以张新明律师在庭审中发表独立辩护意见,积极向法庭争取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后意见被法庭采纳,最终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22刑初832号一审判决:张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裁判要旨】

依现行法律规定,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也缺乏法律依据。对此,应当依据介绍卖淫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并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的因素认定介绍卖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中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并且介绍卖淫女在从事卖淫活动,从嫖资中提成谋取非法收入,对卖淫女组织、管理、控制、指挥作用程度不明显,故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张新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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