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铸满律师

郭铸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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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吉林

擅长:刑事案件

石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判决书(二)

来源:郭铸满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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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集资参与人李X3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200000元,损失195000元。

  13.集资参与人李X2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250000元,损失243750元。

  14.集资参与人付X1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100000元,损失100000元。

  15.集资参与人赵X1陈述,主要内容:其投资XX陆伍基金100000元,损失100000元。

  16.集资参与人胡X1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400000元,损失390000元。

  17.集资参与人刘X3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500000元,损失500000元。

  18.集资参与人杨X2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240000元,损失240000元。

  19.集资参与人张X2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120000元,损失117000元。

  20.集资参与人梁X1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110000元,损失107250元。

  21.集资参与人刘X4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300000元,损失292000元。

  22.集资参与人王X3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400000元,损失392500元。

  23.集资参与人李X4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100000元,损失100000元。

  24.集资参与人罗X2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310000元,损失307500元。

  25.集资参与人赵X2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XXX元,损失XXX元。

  26.集资参与人王X6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XXX元,损失XXX元。

  27.集资参与人姚X2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100000元,损失100000元。

  28.集资参与人赵X3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100000元,损失100000元。

  29.集资参与人张X4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200000元,损失192500元。

  30.集资参与人王X7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100000元,损失97500元。

  31.集资参与人付X2陈述,主要内容:其朋友认识石XX,投资XX陆伍基金450000元,损失438750元。

  32.集资参与人陈X1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XXX元,损失XXX元。

  33.集资参与人夏X2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XXX元,损失XXX元。

  34.集资参与人李X5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600000元,损失585000元。

  35.集资参与人孙X4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200000元,损失200000元。

  36.集资参与人任某1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400000元,损失400000元。

  37.集资参与人迟X1的报案书证实,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100000元,损失97500元。

  38.集资参与人张X5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400000元,损失380500元。

  39.集资参与人徐X3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200000元,损失197000元。

  40.集资参与人夏X1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100000元,损失97500元。

  41.集资参与人刘X5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600000元,损失600000元。

  42.集资参与人李X6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100000元,损失92500元。

  43.集资参与人李X7的合同材料证实,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XXX元,损失972500元。

  44.集资参与人魏X1的合同材料证实,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100000元,损失100000元。

  45.集资参与人房某1的合同材料证实,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50000元,损失50000元。

  46.集资参与人袁某1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380000元,损失380000元。

  47.集资参与人卢X1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100000元,损失100000元。

  48.集资参与人李X8陈述,主要内容: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100000元,损失100000元。

  49.集资参与人罗X1陈述,主要内容:罗X1在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100000元,损失92500元,孙X2在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100000元,损失92500元。

  50.集资参与人孙X2陈述,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100000元,损失92500元。

  51.集资参与人付X3陈述证实,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100000元,损失100000元。

  52.集资参与人陈X3陈述证实,XX财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看到XX公司的宣传,其向XX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XX陆伍基金150000元,损失146250元。

  (四)被告人石XX供述,主要内容:吉林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份,经营地点在长春市南关区XX房,公司法人是我。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资询、企业管理资询、经济信息资询、投术开发广服务。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实际没有资金。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成立时股东四人,有我、杨X1、丁X1、李X1。2015年8月变更一次,股东变成二人,有石XX、杨X1。2015年10月份,公司变更法人,现法人王X1。股东变成王X1和杨X1。2014年12月公司成立至2015年10月份,我在吉林XX公司任法人。公司有员工20多人,公司副总一人董X1。销售主管五人:有郭X1、姚X3、张X8、魏X2、包X1。业务员有十个,有徐X1、徐X4、张X6、刘X6、崔X1、付X1、王X8、萨X1、王X9、李X9、张X7,还有几个业务员早就离职了。2015年6月底,XX公司长春分公司的位于人民大街207号民航花园五期办公地点到期,就把公司东西搬到我们公司去了,人员因欠薪太多离职了。吉林XX公司代销过XX公司的投资基金。2015年1月份XXXX公司注销了,我就成立了吉林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吉林XX公司和XX公司没有签过代销合同或者协议。XX公司付给吉林XX销售费用,销售提成由XX公司直接打给销售人员个人账户,一般是销售金额的3%-4%。与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合同是XX公司提供给我们的,XX面的公司合同章和法人都是XX事先盖好的。吉林XX代销过XX公司的XX陆伍XX皇铁力蓝天制药有限公司扩建资金。XX陆伍XXX发基金。XX陆伍创富2号投资基金。XX陆伍基金铸造邦集团新型环保材料扩建计划基金。以前我在XXXX长春分公司的时候投资XX陆伍基金的人较多,具体数不清楚。吉林XX公司成立后这期间购买的人少,有十几个人。XXXX长春分公司当时在人民大街7088号办公,吉林XX财富有限公司是在XXXX长春分公司注销后换了牌子,公司地点没变。我亲自接待并亲手办理的投资客户有四、五个人,有刘X7500万、王X5130万,还有记不清了。涉及金额700多万元人民币。

  (五)长春XX公司鉴定意见证实,2014年6月29日至2015年6月23日,石XX担任XXXX及吉林省XX公司法人期间,吸收投资人存款金额275XXXX0000元,全部转入XX公司关联账户中。案发后返还金额XXX元,报案人实际损失262XXXX8325元。XXXX陆伍创富资产管理中心股东尹某1的账户转入石XX的银行账户XXX.35元。

  针对XX诉人石XX的XX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评判如下:

  关于XX诉人石XX提出的“其行为不是个人犯罪,是单位犯罪”的XX诉理由。经查,吉林省XX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的公司财产,石XX设立该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石XX的行为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此XX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XX诉人石XX提出的“其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的XX诉理由。经查,石XX在原审庭审中不如实供述组织员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此XX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XX诉人的石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石XX系从犯,原审对石XX量刑过重”的XX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石XX不占有、使用非法吸收的资金,其行为是帮助XX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石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其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故对此XX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关于XX诉人石XX的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内有查明XX陆伍投资基金公司与吉林XX公司的资金往来,认定的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采信的鉴定意见根据XX陆伍投资基金公司和吉林XX公司的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作出了鉴定意见,原审依据该鉴定意见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XX诉人石XX的辩护人提出的“石XX揭发杨X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石XX揭发的线索尚未查证属实,目前不能认定石XX具有立功表现。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XX诉人石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石XX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非法吸收的存款不享有支配、使用权,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对石XX从轻处罚。石XX共计取得违法所得XXX.25元,在案发后已返还集资参与人XXX元,应当在其尚未返还的违法所得XXX.25元范围内对本案被害人承担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刑初209号刑事判决。

  二、XX诉人(原审被告人)石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

  三、责令XX诉人(原审被告人)石XX在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八千三百八十九元二角五分的范围内按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比例退赔本案集资参与人。

  四、继续追缴本案非法吸收的钱款返还本案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名单及退赔金额附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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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铸满
  • 执业律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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