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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后的工程款索赔——实际施工人以挂靠公司(承包人)的名义起诉发包人

作者:邓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量:0

甲公司(原告)与乙公司(被告)于2013年1月31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该项目一标段工程。原告承建的一标段工程,属于BT项目,该项目由政府出资乙公司负责垫资承建。2013年4月3日甲公司与实际施工人王某某(第三人)、李某(第三人)签订内部承包施工合同,由王某某、李某负责承建双流统建农民拆迁安置某某小区一标段1#、3#楼及地下室工程。

甲公司承建的该工程于2012年1月5日开工,2014年9月18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上报时间2015年11月17日,送审时间2016年12月16日,审计工作完成时间2019年12月26日,合同约定工期540天,实际工期约983天。双流区审计局审计的最终工程结算款为68560253元,下浮5%后的金额为65132240.51元,扣除税金、水电费、大临分摊费用后,应付结算款为62574689.77元,2020年5月25日王某某、李某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签字时王某某提出结算款没有计算停工损失,乙公司工作人员口头承诺结算后单独处理。结算后王某某索要停工损失未果,双方发生纠纷。王某某于2021年1月7日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处理工程索赔事项。代理人认为:工程开工前乙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致使工程项目未能按时完成施工招投标和相关报建手续导致工程施工中停工和延期竣工事实已经给王某某、李某(实际施工人)造成损失且该损失并没有在结算时解决。接受委托后,于2021年1月11日下午3:00时在乙公司工程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双方进行了初步接洽和磋商。参会人员:乙公司工程部、合同部、审计部、法务部相关人员、王某某、代理人,会上就工程索赔事项进行了初步磋商,双方就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表了各自看法,会后乙公司复印了我方提供的2020年1月6日的《索赔报告》。为尽快解决索赔纠纷,我方于2021年1月20日向乙公司发律师函。律师函发出后在要求答复的时间内,乙公司负责处理该纠纷的李某某,打电话告知代理人会尽快向分管领导汇报,等汇报后再答复,为此纠纷处理进入答复等待。等待期间李某某与王某某、代理人保持了良好沟通。但5个月过去了事件没有实质进展。2021年6月23日在双流区人民法院王某某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445333.56元。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乙公司,代理人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王某某与乙公司无合同关系直接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王某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名为内部承包关系实为挂靠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将王某某、李某(实际施工人)追加为第三人。由于案件复杂,为查明事实法院组织召开了多次庭前会议,双方主要分歧:1、乙公司承认停工的事实,但就停工的具体时间不认可,甲方主张停工6个月,乙方主张2.5个月。2、乙方对甲方计算的停工损失不认可,要求找第三方重新计算。3、乙方提出工程已经办理结算,王某某也在结算书上签字,索赔不成立。甲方主张结算签字时保留了停工损失索赔的权利,且有证据证明。由于施工方索赔过程中的资料部分缺失且工程结算已完成,施工方关于结算签字时仅仅是对合同内金额的确认的证据为人证无物证,导致证明难度较大,且实际施工人经济已陷入困境,乙方(发包方)要求对施工损失进行鉴定,由于时间成本较大实际施工人王某某根本不愿承受,代理人认为代理此类案件应考虑委托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工程索赔方案,最后该案在法院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以乙方撤销案件方式结案。

该案经过撤诉又起诉历时1年多,于2022年12月2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乙方赔偿甲方停工损失140万元,甲方申请撤诉,2023年1月18日甲方已收到全部赔偿款,案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结束。

代理人对案件分析:工程结算后索赔较困难,因为结算签字代表双方已完成工程结算。本案中发生索赔是由于乙方(发包方)一系列违规操作导致;首先是工程开工前甲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致使工程项目未能按时完成施工招投标和相关报建手续导致工程施工中停工和延期竣工;其次工程施工在前,施工合同签订在后,施工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纠纷产生。例如:工程进度款采用承兑汇票支付,实际施工人认为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大量采用承兑汇票支付工程进度款,实际施工人支付的承兑贴现利息应由乙公司承担。

一、代理人认为结算后施工方进行索赔应具备4个基本条件:

1、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过程中停工或工期延误。2、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停工或工期延误损失未在结算时解决。3、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按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报告,且有相关证据佐证。4、施工方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提出了索赔要求,且保留了继续索赔的权利。

二、代理人认为结算后的工程索赔应提交以下主要证据:1、工程施工过程中非施工方原因导致的停工事实以及停工时间。2、施工方结算时没有放弃工程索赔权利且停工损失没有在结算中解决。3、索赔事件发生后施工方在规定的28天内提交了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如果是持续状态在持续状态结束后的第28天内提交了索赔报告。4、提交了索赔报告但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拒绝签收的证据。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处于弱势地位,在施工中提出索赔往往顾虑较多,结算时为尽快拿到工程款施工方也会违心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导致结算后索赔不能。代理人建议:1、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索赔事件施工方提出索赔应有策略,如通过报告形式向发包方反映问题,内容详细阐述索赔事件事实和该事实造成施工方损失情况要求发包方解决,提交报告时记录签收情况。2、结算签字时备注签字仅仅是对合同内的结算金额进行确认,未放弃结算后对工程索赔的权利,但备注签字一般发包方会拒绝办理结算。3、把握好时间节点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报告,并详细记录报告提交时的具体情况,实践中工程发包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往往不接受也不签收索赔报告,导致施工方没有索赔报告提交的记录,后期索赔没有已提交索赔报告的证据。4、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索赔争议,因为通过诉讼解决影响发包企业声誉,施工方与发包方通过法院调解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较发包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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