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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多次盗窃手机被抓,涉嫌盗窃罪,获得轻判

来源:仁卓商事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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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2015年8月,被告人刘、邓、薛3人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某位置家电维修店内盗走顾某某价值人民币 1119 元的华为 P7 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 516 元的华为 3X 手机一部;在郫县安靖镇土地村8组65号某店内盗走任某价值人民币 1062 元的小米 3 手机一部该某村石膏线店内盗走杨某价值人民币 1520 元的 OPPO 手机一部,后被挡获。20163月,郫都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某构成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被逮捕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邓某等盗窃的手机已经追回并发还失主,请求对邓某从轻处罚,并最终使某获得了轻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63月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具有认罪、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律师点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律师主要着眼于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和及时退赃情节,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轻刑结果的成功辩护。

 

案件文号:(2016)川012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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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仁卓商事团队
  • 执业律所: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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