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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构成抢劫罪,为其争取得轻判

来源:仁卓商事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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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2013 年 6 月 4 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已决)、罗某某(已决)等人以被害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发生纠纷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某、杜某某强行从郫县团结镇某街道附近先后挟持至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某村 198 货运市场、郫县犀浦镇、郫县团结镇等处。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等方式欲迫使李某某、杜某某交出人民币 10000 元,期间,抢得被害人李某某、杜某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共计 400 余元、杜某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 1600 元,以及杜某某筹得的 2000 元人民币。2017 年 8 月 1 日郫都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刘某某被逮捕后,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刘某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积极与被告人交流沟通;同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加之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的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刘忠旬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元。

律师点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律师主要着眼于本案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的成功辩护。

 

案件文号:(20170124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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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仁卓商事团队
  • 执业律所: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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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10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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