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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亲办案例

作者:高太领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2 浏览量:0


案号:(2020)沪0115刑初1744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指控的事实:201511月,张三设立上海点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伙同他人开发线上融资平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实际经营,通过网站推广,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将己逾期还款的借款人信息,无实际借款内容的借款信息,重新包装成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回报,诱使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购买,非法集资资金,并将所得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公司经营等,经审计,201511月至20197月,共向57063名投资人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4.4亿余元,造成2455名投资者实际损失2.7亿元,20181月,被告人入职点牛金融后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明知上述事实仍协助张三从事公司经营管理,经审计,被告人在工作期间累计募集资金12.2亿余元,造成2455名投资人实际损失2.7亿余元,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高太领,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的主要观点:对指控的集资诈骗罪定性有异议,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入职时间较短,虽然是副总经理职务,但不参与业务,在入职前公司的运营模式已经运行很长一段时间,起没有参与公司的运营模式的设计,也不参与公司的决策,不了解,不知情公司虚假的借款人信息,其没有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非法集资的客观行为,没有挥霍公司募集的钱,不构成集资诈骗。

法院判决: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六个月。

判决时间:20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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