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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判例

作者:高太领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9 浏览量:0

案号:(2019)辽0212刑初22号

公诉机关:大连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涉案额度:810万

涉案人员:389人

指控事实:被告人以投养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会费等方式获得加入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发展会员389人,缴纳会费810万元,且层级均在三级以上,被告人行为触犯刑法224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认罪认罚,建议量刑6~8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高太领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主要辩护意见:对指控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无异议。被告人不是领导者,属于积极参与者。犯罪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参与的人数未达到120人。主观恶性较小。属于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好,触犯、偶犯。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以虚构的投资养老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俱乐部会员资格,并按照军、师、旅、团、营、连、排七级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愿您有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判决时间: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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