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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综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陈建兴专业刑辩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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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  11  3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371xxxx9871103xx17,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xxx 1 号赵堂社区

2019  8  26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  10  2 日被取保候

审,2020  8  14 日被刑事拘留,2020  9  16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建兴,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下检一部刑诉[2020]263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谢某青出庭,指控: 2019  1 月至 8 间,被告人赵某某在缅甸第四特区小勐拉地区,采用购买他人银 行卡、手机号码及支付宝号码,为 APP 平台网络赌博直播间收取赌资,并通过银行账户多次转账后打入指定账户,在此过程中收 取资金 10%的好处费。经被告人赵某某辨认确定该 APP 平台网络赌博直播间可以控制赌博输赢结果,用于骗取被害人资金。具体


 

 

事实如下:

1、2019  8  11 日,被害人陈某某在本市下城区被他人通

过网络骗取人民币 105710 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 7800 通过被告人使用支付宝账户柏某某接收并转账,97910 元通过被告人使用支付宝账户(曲某)接收并转账。

2、同年 1  27 日,被害人张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被他人通

过网络骗取 25830 元。其中 8400 元通过被告人使用微信账户娄某某)接收并转账。

3、同年 6  3 日,被害人张某在山东省滨州市被他人通过网

络骗取 83700 元。其中 32500 元通过被告人使用银行卡账户杨某某)接收并转账。

4、同年 7  13 日,被害人白某某在陕西省榆林市被他人通

过网络骗取 111000 元。其中 109000 元通过被告人使用银行卡账户(娄某某)接收并转账。

5、同年 7  18 日,被害人杨某在甘肃省瓜州县被他人通过

网络骗取 132800 元。其中 50000 元通过被告人使用银行卡账户(朱某某)接收并转账。

6、同年 8  8 日,被害人姚某在江苏省镇江市被他人通过网

络骗取 90000 元。其中 13320 元通过被告人使用支付宝账户曲某)接收并转账。

7、同年 8  20 日,被害人刘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被他人通


 

 

过网络骗取 127900 元。其中 99200 元通过被告人使用银行卡账户

(杨某某)接收并转账。

8、同年 8  21 日,被害人杜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被他人通

过网络骗取 7330 元。其中 3 830 元同通过被告人使用支付宝账户

(杨某某)接收并转账。

2019  8  26 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云南省被民警抓获,同年

10  2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  8  12 日,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管辖,次日,陇川县公  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赵某某到陇川县公安局接受传讯,赵某某表示 愿意配合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民警调查。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查获扣押社会保 障卡 1 张、公积金卡 1 张、身份证 1 张、往来港澳通行证 1 本、

电话卡 4 张、洗码卡 2 张、银行卡 23 张、手机 5 部。

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银行卡等方 式协助他人通过网络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  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  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 罚金,后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

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提供、购买他人银行卡、手机号码、支付宝账号、转账等协助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设置骗局,非接触性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 30000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 延,即自 2019  8  26 日起至 2023  7  7 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银行卡、电话卡、洗码卡等 财物(详见清单,均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赵某某


 

 

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42196 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 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 褚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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