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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债10余年不偿还,玩消失,律师帮助维权获胜诉

作者:汪克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5 浏览量: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克强,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甲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6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66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411月,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同年1114日、30日在被告住所地给付被告现金共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两张借条。2014年底,原告多次到被告家中催讨借款,被告一直避而不见,现已失去联系。

原告李某甲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进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一: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二:婚姻登记信息1份,离婚登记处理表3页,证明被告的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据三:借条2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共100000元;证据四:***社保中心养老科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退休工资情况;证据五:***居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现不在此小区居住,具体住址不详;证据六:证人丁*、李*出庭作证的证言2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其拖欠原告借款的行为不当,应对此纠纷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66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某甲偿还原告李某甲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6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周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庄传洪

审判员徐敏

人民陪审员彭先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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