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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累犯如何拯救

作者:王东炜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7 浏览量:0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X,男,19891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30291989012121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大竹县XX436 号,现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XX 8 2单元 11-1。因犯盗窃罪,于 2006 227日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因犯盗窃罪,于201318日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216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3 217 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33 日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干邻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基本情况王东炜,四川顿开(重庆) 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书文号

 

邻检刑诉[2023]71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1.2023214日,被告人X驾驶川 S55XXX 小型客车从大竹县到达邻水县。次日凌晨,被告人X分别在邻水县鼎XX人民路南段 238号、309号、481号、万XX 278 号、南X1105 号,采取用螺丝刀拆卸螺丝、钳夹断电瓶电源线的方式,将XXXXXXX分别所有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2.2023216,被告人X再次驾驶川 S55XXX 小型客车来到邻水县。次日凌晨,被告人X分别在邻水县鼎屏镇XX 28 号、建设路X 107号、学X 52 号、万兴X128 XX小区内、XX 31 号采取用螺丝刀拆卸螺丝、剥线钳夹断电瓶电源线的方式,将朱X琼、程X安、王X敏、甘X权、张X、李X、贾X菊、张X飞分别所有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案发后,2023217日,邻水县公安局将被告人X抓获归案,扣押到其所盗电瓶 53 个。被告人X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中的 58 个电瓶价值 4184 被扣押电瓶中的33个已发还本案失主。辩护人代表被告人对XX 12 进行退赔之后受害人X的行为表示谅解。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意义;2.被告人有以下法定、酌定减轻或从宽、从轻的情形: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将案涉盗窃物品退还给了公安机关,无任何获利,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盗窃数额 4000余元,但被告人退还赃物的同时,还借钱来积极赔偿 12000余元;家庭贫困,其妻子生育时大出血欠了很多外债,加上要偿还车贷房贷,迫于生活压力才实施盗窃。综上,建议对被告人X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并处罚金。

 

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X系累犯,且多次盗窃,予以重处罚。被告人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所盗财物部分已由公安机关处置发还,且赔偿了相关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同时预交了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被告人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3 217日起至2024216日。罚金已缴纳)

二、由扣押机关邻水县公安局对扣押的尚未处置的 20个电瓶依法予以处置、对扣押的作案工具钢丝钳1个予以没收

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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