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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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盗窃首饰项链数万元被捕,后经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给当事人取保候审,并最终争取到缓刑
作者:王东炜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7 浏览量:0
被告人周x,女,1995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50921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城南镇云xx村 2 组 XX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XX镇上甲 X号公馆。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2 年10月4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东炜,四川顿开 (重庆) 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刑诉 [2023] 5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3 年 4月 11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3 年 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X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及其辩护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 年10月2日晚,被告人周x与刘XX包X惠在被害人包X位于邻水县鼎屏镇县XX家属院 2 栋 2 单元XX号的家中喝酒,后 3人留宿在包X家中。3日 10 时许,被害人包X与刘XX、包X惠外出吃早餐,被告人周x仍在包X家中休息,后周x趁包X家中无人之机,将包X家中主卧室衣柜抽屉中的1个黄金手镯、1 个黄金手链、2 个黄金戒指、1 个素戒指1条黄金项链盗走。经价格认证,被盗的黄金首饰价值总计 29751.67 元。经鉴定,被告人周x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盗的黄金首饰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周x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害人包X的陈述;证人胡X、周X、叶X丽、黄X、包X惠的证言;被告人周x的供述和辩解:重庆市XX中心司法鉴定中心 [2022]精X字第23XX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国家珠宝首饰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重庆)重庆市计量XX检测研究院涉案财物金属成分检验报告、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邻价认定[2022] 62 号关于黄金饰品的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x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x所盗物品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且被告人周x目前尚在怀孕中,对被告人周x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周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4000 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x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犯盗窃罪的事实、罪名及证据无异议。2.同意公诉人提出的被告人周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所盗物品已将发还给了被害人的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情节。3.被告人周x主观恶性较小,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且在本案中认罪认错态度良好,所盗东西在案发后便即时返还给了被害人,同时其现在也是准妈妈,无犯罪的可能,其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周x符合刑法中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且从被告人周x的身体条件来看,其怀孕数周,目前是一名准妈妈,因为其患有重度抑郁症,需要家人的陪伴和疏导,也需要经常吃药,对被告人周x适用缓刑,不仅能有益于保障其家庭不会支离破碎,也符合刑法的以人为本精神。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x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应当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x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 29751.67 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所盗财物已被发还给了被害人,且其积极预交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根据被告人周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