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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离婚后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徐卫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8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王燕与李兴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于20127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儿子李军已经成人,不存在抚养问题。3、共有楼房一处、家中家具、电器、物品全归女方所有。男方名下现有股票归男方所有。共有平房一处拆迁费用男女双方与儿子平均分配。收藏书画作品二人双方平均分配。4、双方无债务问题。

离婚后,王燕于2012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称李兴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另外一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无法正常生活。请求法院判令李兴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被告李兴称王燕起诉情况与事实不符。 对于自己在外面有另外一个女人的事实,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王燕就看过相关的录像、照片等材料已经知道。并且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因为自己存在过错在对财产分割上做出了很大的让步。因此,双方就过错赔偿问题已协商解决,不存在再次赔偿的问题。

   审理中王燕否认与李兴在离婚协议书就过错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李兴对此未能提出其他的证据证明。

    徐律师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此上述规定,李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燕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应给予支持,但是其要求的精神抚慰金20万元,数额过高,应当酌情判处相应的数额。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离婚协议书王燕没有明确要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离婚后,王燕有权向李兴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同时采纳徐律师的观点,认为王燕要求精神抚慰金20万元过高。判决李兴一次性赔偿王燕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驳回王燕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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