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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等人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获赔24万余元

作者:田大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3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9330日,王*洪驾驶川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临江镇往紫金县柏埔镇方向行驶,行驶省道16M+300M路段(紫金县柏埔镇方湖村村口路段)时,与彭*发驾驶的从道路右侧路口驶入S242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川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与彭*发发生碾压,造成彭*发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4416211201900000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彭*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入借道通行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有限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双方违反过错相当,王*洪与受害人彭*发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王*洪驾驶的肇事车辆川S***车(实际车主为被告杜某某)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保达州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另查明,本案死者彭*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紫金县柏捕镇方湖村,系农村户口。因其于2014年至事故前一直跟随儿子彭*锋在广东省源城区源南镇居住,属城镇范围,因此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事发时彭*74周岁。

最终,法院判令***财保达州公司赔偿彭*发家属各项赔偿金额合计241781.81元。

律师点评:

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项目较多,专业性较强,而且每个法院在实务中的操作也不一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为申请鉴定、提起民事诉讼,自己切勿盲目去法院起诉。因为,一旦出现失误,损失将不止几万,甚至几十万,会远远超过律师费,到时再想委托律师来弥补,为时已晚!

本案中,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20年之前,死者是农村户口,且年龄比较大,自身又负同等事故责任,所以整体赔偿额并不算高,但最终通过代理人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帮助死者家属争取到了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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