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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签了。律师提交意见后,改了

作者:朱自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9 浏览量:0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了

                                                                             律师提交意见后,改了

 

        “喂,是朱律师吗?我是王*宇(化名)。本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目前被武汉市某区检察院正在审查。刚才,检察院工作人员通知我过去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2022年11月8日11时许,朱律师突然接到一名青年男子急促的求助电话。

       原来,王*宇于2022年7月中旬将其本人及其女友的数张银行卡借给他人进行转账或取现,致使多名被害人的巨额财产被不法分子转走。司法机关考虑到王*宇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于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为此,朱律师建议王*宇首先向检察机关申请延期签订。申请理由是,需要从老家聘请一名律师作为他的刑事辩护人。王*宇照此给检察机关打去电话,提出了上述申请。承办检察官当即同意了王*宇的请求,但要求他务必于后天赶到检察机关。这样,王*宇在第一时间与朱律师及其所在律所办理了委托协议和授权手续。

      当天下午,朱律师在处理完手头工作后,迅速赶到了武汉市。第二天上午,朱律师首先来到检察机关阅卷,随后便回到住处一头钻扎进案卷里,进行反复审阅、核对和分析,终于搞清楚了这起案情的来龙去脉和具体经过。

朱律师凭借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判断,承办检察官就此案已经审查完毕,并且对该案的认识和处理有了基本思路和意见。但是,朱律师仍觉意犹未尽,认为还需要向办案机关强调一下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从提出的时机看,它形成于检察机关的正式意见后,明显属于“马后炮”,对审查意见还会产生实质的影响吗?但是,朱律师不愿放弃,决定再做一把努力。

       于是,朱律师在核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连夜起草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它概括起来,主要集中以下六个方面:(一)本案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王*宇在本案中系从犯;(三)王*宇出借银行卡所造成的社会实际危害较小。经查明:2022年7月14日至19日,王*宇将本人及他人的银行卡出借给不法分子转账或取现,金额虽达六十余万元,但是能够查实的不明流入资金只有三十余万元,其余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均不得而知。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这部分的数额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王*宇主动退还了4000元违法所得。2022年8月29日,王*宇在取保释放的当天,已经向公安机关退还了自己在本案中4000元违法所提成;(五)王*宇在本案中具有中止犯罪情节。2022年7月19日,王*宇发现自己数张银行卡被冻结后,遂产生后怕和后悔心理,最后自动停止了向他人继续提供银行卡。按照规定,王*宇的行为因为害怕后悔或者畏惧法律惩罚而自动停手,应当认定中止行为;(六)王*宇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

      2022年11月10日上午,朱律师与王*宇一同来到检察机关一楼办案中心。承办检察官在为王*宇做完例行笔录后,接着开始《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该具结书载明:王*宇将其本人及女友的多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犯罪分子通过这些银行卡非法流转资金六十余万元,遂决定对其作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王*宇考虑到这些银行卡在出借期间确实有六十余万元不明资金的流水记录,并且检察机关还提出了缓刑建议,这意味着他今后不需要再被收监坐牢了。于是,他满心欢喜地在具结书上签了名。

       事已至此。朱自军律师还是将自己事先准备好的《法律意见书》呈递给承办检察官。但是,随后的情形却完全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

       2022年11月13日,王*宇及其律师突然接到检察院的通知,要求他们尽早过来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为他们结合律师的书面意见,对该案违法所得金额和量刑建议需要重新调整。第二天上午,在律师的见证下,王*宇与检察院再次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定王*宇违法所得金额由先前的六十余万元,下降为三十余万元;同时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按照“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最后,当地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目前,本案被告人均未上诉,至此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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