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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黑案件二审改判从轻处理

作者:朱自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9 浏览量:0

   

2003317日,常某某与他人合资成立某管理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砂石开采和销售。20071月,常某某、庄某某、郭某某和丁某某以200万元的价格,竞拍到某鄂西北某河道的砂石经营权。后经过协调,常某某所成立的公司主要销售黄砂。为了防止各销售点私自放车、少收费及拉砂司机“逃费”,他们在某国道两处路段设置验票站,检查拉砂司机是否支付黄砂销售款,同时成立以邱某某为队长、将杨某某等人网罗为队员的稽查队,在国道上对拒不支付黄砂销售款的拉砂司机进行追逐、拦截,并采取随意殴打、打砸车辆等手段,强迫拉砂司机交纳黄砂款和罚款。至案发之时,该组织逐步形成以某管理开发公司为依托,以常某某、郭某某、庄某某为组织和领导者,以匡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刘某某为骨干成员,以崔某某、杨某某等人作为公司稽查队员、收费站员,并接受该组织领导,参与多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被认定为该组织一般参加者。

经过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对常某某、郭某某等人分别判处二十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其中,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某某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220日,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律师接受指派委托后,担任杨某某二审刑事辩护人。朱律师在第一时间里便赶到二审法院阅卷,认真分析案件具体情况,迅速到看守所会见杨某某,听取上诉人意见和建议;杨某某在二审期间表示认罪认罚。在此基础上,朱律师及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认为杨某某到案后主动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但原审判决里对此没有予以考虑,请求对上诉人予以从轻改判处理。二审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认为上诉人杨某某等人有自愿认罪认罚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决定从轻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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