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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受伤弱势人员刘某某挽回经济损失近二十万元

作者:朱自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0 浏览量:0

                       替受伤弱势人员刘某某挽回经济损失近二十万元


        一、帮工不慎遭拖拉机碾压受伤

2018101510时许,**省**市***区**村三组张某雇请张某、刘某某到本村的沙地里拉砖准备盖房子。张威驾驶手扶拖拉机行至中交第二xxx有限公司襄阳绕城高速公路南段联合体三分部三合村三组施工路段约50米位置时,遇有前方一段上坡土路。刘某某从张某拖拉机上下来并跑过来准备在后面帮助推车。这时候,刘某某不慎被公路上一石头绊倒,左腿被摔伤。载重的拖拉机因一时上不去直接往后溜滑,导致拖拉机车厢大梁挤压住刘某某头部,造成刘某某右脑部受伤脱皮流血进而压迫左侧身体其他组织受损。张某将手持拖拉机熄火停下,将刘某某从车厢下面拖抱出来。刘某某受伤后于当天被送往襄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0天,张某某支付医疗费40226.2元,之后刘某某又转到武汉xx医院神经外科继续治疗,住院57天,张某支付医疗费7459.34元,201912日刘某某到襄阳市中心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院73天,张某支付医疗费18142.96元。刘某某住院期间由张某护理。刘某某出院后又到襄阳市中心医院做了两次康复检查,花费417.59元,由张某支付。2019415日,刘某某在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评定为四级伤残。

            二、巨天律师为伤者刘某某依法主张权利

2019919日,湖北某律师事务所朱自军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了在此次事件中受伤刘某某诉讼代理人。自此,朱律师在接待刘某某时,专门为她做了一份询问笔录,具体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情况、事件发生经过、事发后治疗情况以及诉讼请求和理由,并依法收集整理了本案相关证据。在此基础上,朱自军律师拟制了《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张某某、张某和中交第二船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襄阳绕城高速公路南段联合体二部共同承担刘某某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30280.5元、依赖护理费929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8367.6元、伤残赔偿金221674.4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431095.5元。

2019103日上午,**省**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某、张某和中交xx局联合体二分部进行答辩。经法院查明,2018年秋,被告张某某雇请刘某某到其家里做酒,工资100元一天。2018101510时许,张某某安排刘某某及张某一起去拉砖用于建置酒房屋,去的时候刘某某驾驶电动车,张某驾驶手扶拖拉。返程时,刘某某的电动车出现故障,乘坐张某手扶拖拉机,当行至三合村三组通往农田路段时,因拖拉机上坡困难,张某让刘某某下车站远点,刘某某下车后跑去帮忙推车,在准备推车的过程中刘某某不慎被石头绊倒,同时张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溜车撞倒刘某某头部,致刘某某受伤。刘某某受伤后被送往襄阳市xx医院、武汉xx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住院费由张某某支付。2019424日,刘某某因外伤致开放性重性颅脑所遗留遗症,已分别构成四级伤残1个、十级伤残2个,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为74%,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1人。

       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刘某某192121.5元诉讼请求

本案经过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某某受雇于张某某为其做酒,刘某某与张某某形成劳务关系,刘某某受张某某指派,在与张某一起去拉砖过程中受伤,张某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因拖拉机上坡困难,让刘某某站远点,已经对刘某某进行了提醒,刘某某未意识到危险性,下车之后跑去帮忙推车,在准备去推车过程中不慎被石头绊倒,被发生溜滑的拖拉机撞伤。刘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的责任,应减轻张某某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张某某对刘某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故判令张某某赔偿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64242.9950%,即182121.5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92121.5元,扣减已支付99780.88元,其还应赔偿刘某某92340.6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履行完毕。至此,经过律师的代理工作,较好地维护了伤者刘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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