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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作者:朱自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0 浏览量:0

      斐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715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目前,裴某某对此判决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一、双方互殴引发凶案,被害者伤情鉴定轻伤一级

201881120时许,文某某邀请裴某某和潘某某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诸葛烤鱼店吃饭,相遇邻桌王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裴某某先前相识并有过节。王某某先是到裴某某桌子上敬酒,然后借机用酒瓶子去砸毫无防备裴某某双方随即发生互殴。期间,与王某某一起吃饭的朱某某,持一根棒球棍砸向裴某某,裴某某持刀将朱某某左前胳膊刺伤。随后,双方各自乘车来到襄阳市中心医院、解放军477医院诊治。经法医学鉴定,朱某某所受损伤造成桡神经深支分支损伤致左手功能丧失占一手功能的19%,评定为轻伤一级;裴某某所受损伤造成左下唇软组织创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1月22日,裴某某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民警抓获,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律师接受其妻子委托,担任裴某某一案刑事辩护人和随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二、公诉机关指控裴某某犯故意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个月

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4月29日移送到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人听取了朱自军律师辩护意见。朱自军律师先后两次提出书面辩护意见,认为被害者在此次事件有重大过错。由于裴某某在该事件中受到对方攻击,致使其面部、嘴角、耳杂等部位受伤,要求侦查机关调取裴某某因遭受王某某等人身伤害后,在樊城区477医院门诊就医病历资料,对裴某某进行伤情鉴定,提议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裴某某提出十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建议。公诉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朱自军律师辩护建议正确,均予以全部采纳。当即要求襄城区公安分局补充裴某某伤情资料和鉴定结果,并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对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指控,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裴某某当庭认罪并表示对被害人赔偿

2019年7月4日上午,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在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接着,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朱自军律师作为裴某某辩护人当庭一一发表质证意见。接下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在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后,朱自军律师就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 本案的起因、发展和形成,是王某某、朱某某等人对裴某某进行无辜群殴而引起的,事出有因。201881120时许。王某某先是到裴某某桌子上敬酒,然后借机用酒瓶子去砸毫无防备的裴某某头部等致命部位。接着,又用椅子去砸裴某某的身体。朱某某见状从车上拿出棒球棍子击打裴某某的左胳膊和头部等致命部位,并将裴某某打倒在地上,将裴某某左胳膊打脱臼,把裴某某一颗门牙打掉、把裴某某嘴巴打串通,当场满脸鲜血。这时候,刘某某等人也赶到现场,又对裴某某进行围攻殴打。这时候,裴某某爬起来瞒准刚才伤害自己最凶的手持棒球棍的朱某某,用刀子进行乱挥还击。因此,被害人以及王某某等人对本案的形成与发生以及冲突升级具有重大的过错。(二)裴某某为了保护自身安全不再继续遭受人身侵害,在现场用刀子乱捅还击,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我国《刑法》20条规定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本案看,裴某某在现场用刀子乱捅还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一是王某某首先用啤酒瓶子和椅子猛砸裴某某,朱某某又用棒球棍击打裴某某裴某某在被逼无奈之下才被迫用刀子还手的(按照证人潘某某证言,裴某某是被(王某某、朱某某)等打急了,才还手的)。王某某、朱某某当时使用的暴力手段和程度均可能致命;二是裴某某当时孤身还击,敌众我寡,所持的短刀远不及对方的棒球棍、棍子、钢管、刀子等凶器的攻击力强劲,始终处于一种被动挨打的劣势地位;三是裴某某用刀子还击的时机,是王某某、朱某某的暴力行为仍在继续状态之中,他们先是对裴某某的群殴围攻,到后来的对裴某某追击,一直没有停止对裴某某的人身伤害;四是裴某某在当时紧迫的情势下,除了使用刀子进行还击自保外,已经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因此,裴某某当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如果法庭对裴某某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裴某某的行为也属于防卫过当,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对裴某某的处罚。(三)裴某某遭受群殴而受轻微伤,也是本案中的一名受害者裴某某遭受王某某、朱某某等多人的轮番加害攻击,其胳膊、嘴巴、面部、耳朵、牙齿等重要身体部位多处受到伤害,严重影响其今后的工作和生活。由于裴某某及其家人对当时的病历资料保管不善而丢失,后来公安机关从477医院调取部分病历资料,才对裴某某牙齿损失程度进行伤情鉴定,伤情结论为轻微伤。如果事后能够收集到裴某某完整的病历资料,对裴某某进行全面伤情鉴定的话,那么裴某某的伤情程度至少不会低于轻伤。所以,裴某某在本案中也是一名受害者,同时也证实王某某、朱某某在此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请求法庭应当依法减轻对裴某某的处罚。

在法庭上,朱自军律师作为裴某某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就被害人朱某某提出的8余万元民事赔偿纠纷发表了应诉答辩意见。

四、一审法院判处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庭后,朱自军律师就裴某某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代表裴某家人及其亲戚与对方主动协商,并就1.8万元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尽管裴某某先前曾两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但此案是因民间琐事引起的,裴某某在此次案件中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事后积极赔偿,加之被害方在该事件具有一定的过错。法庭采纳了朱自军律师部分辩护意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承办律师的感受与启发】 裴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犯罪情节和后果比较严重。裴某某在与辩护律师交谈过程中,对自己犯罪行为判处刑罚进行预估,即为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时间;当公诉人与辩护律师让其在十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建议书上签字时,他已经喜出望外,表示它远远超过其量刑的预期。2019年7月15日,当襄城区人民法院对其宣布一审判决结果时,他说他简单不敢相信这是真。的确,经过辩护律师的认真工作和艰苦努力,这一从的判决结果的确是真,奇迹就在身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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