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襄阳律师 > 朱自军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章某等人组织卖淫当庭认罪,二审几经辩护维护原判

作者:朱自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0 浏览量:0

章某等人组织卖淫当庭认罪,二审几经辩护维护原判         

             一、民警接举报查处某会所未发现卖淫

2017年5月份,湖北省谷城县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谷城县城关镇谷丰路10号圣淘沙时尚酒店二楼、三楼开设的“君悦豪庭足浴养身会所”存在卖淫现象。同年5月26日下午,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张某、袁某某来到该会所进行检查,将正在休息的卖淫女张某某抓获。同时收缴了会所刷卡POS机,现场勘查笔录,会所营业报表,招嫖卡片,几十个避孕套,房屋租赁协议,现场照片。同时还提取了证人杨某、高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褚某某、刘某某的证人证言。

据调查,2016年7月10日,章某与谷城县五山镇闻畈街社龚某商议,各自投资5万元,以五山镇熊岗村三组村民刘某某名义,与谷城圣淘沙时尚酒店老板杨某签订租房协议,租用时尚酒店二楼、三楼共计14间,开设“君悦豪庭足浴养身会所”。自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雇用刘某某为店长,高某、褚某某为收银人员。在此期间,会所设立“月满西楼”“王者之尊”“包夜”等服务项目,分别向嫖客收取550元、800元、1300元的服务,并容留张某某等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在此期间非法获利83万元余元除他人获利外,章某及龚某非法所得31万元。

据高某、褚某某、张某某交待:该会所开业之初,会所里只有三四固定的养生技师,嫖客来多后就从外面找养生技师。高某、褚某某曾联系过怡谷小李、云锦老张等人,安排技师到会所过来帮忙。养生技师流动性很大,都是外地人,从来不留真实姓名,会所一般以化名或者编号进行区分。养生技师主要嫖客提供洗澡、按摩和性交服务,价格分别550元、800元、1300元;收取的这些费用由会所与技师平分。章某、龚某平素很少待在会所他们有时会在中午或者晚上过来一下经营情况。2017年5月初,公安机关治安检查,养生技师们都走了,只有编号288号技师张某某离开后又回来了所以,她5月26日被查获。

2018年6月13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章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对章某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二、巨天律师二审接受委托,按时提交刑事上诉状

2018年7月20日,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律师接受章某父亲章某某的委托,担任章某的二审刑事辩护人。朱自军律师首先到市中院复阅案件,三次到谷城县看守所会见章某,了解案件情况,听取章某对一审判决的意见。朱自军律师在规定十天时间里向法院递交了《刑事上诉状》。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对章某作出从轻判决。其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一审对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认定章某构成容留卖淫罪的主要证据有:扣押物品清单、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会所营业报表、高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但是,这些证据均为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君悦豪庭会所必然存在容留卖淫事实。众所周知,卖淫行为是对向犯。那么,卖淫活动中的嫖客是谁?是谁介绍的?交易次数多少?嫖客是如何结算的?仅凭几名违法犯罪人员供述直接定罪量刑,只能推测该会所可能存在容留卖淫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认定该会所必然存在卖淫现象。一审法院认定章某容留卖淫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君悦豪庭营业报表》缺乏真实性,章某和店长高某对此拒绝在上面签字确认,该报表不能说明来自何处?是何人所为?更何况,该报表上记载的内容,与君悦豪庭营业的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根本不是君悦豪庭会所营业情况的真实记录。(二)一审法院适用程序错误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章某向法庭举出了5份POS机刷卡电子账单、8张借款条,以及刘某某、高调查笔录以及童某某的情况反映,以证明POS机上刷卡有套现事实及套现金额,20万元系上诉人父亲章某某向他人借款、非章某非法所得,会所卖淫小姐人数与指控的事实均有出入。刘某某高某某、童某某这些证人原是君悦豪庭会所的直接从业人员,他们最了解当时会所里发生的一切真实情况。刘某某等人反映,公诉机关认定的83多万元中包含有章、龚及朋友刷POS机套现的金额这些金额与本案无关,在计算非法收入时应当剔除。很明显,这些证据能直接反映章某罪轻的事实。(三)一审对章某定罪量刑明显倚重

一审法院认为章某违反《刑法》第359条之规定,达到“情节严重”,判处章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明显倚重。因为现有证据尚足以证明章某构成容留卖淫罪,更谈不上“情节严重”。

        三、律师提出详尽辩护意见,但终因被告人自承认而维持原判

为了进一步详细阐明辩护律师观点与意见,朱自军律师积极准备,迅速向二审法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原审法院指控章某容留卖淫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按照“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作出对被告人章某的判决。综观全案,公诉机关的指控并没有提供这方面证据,没有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会所容留什么人在这里卖淫,嫖客是谁?如果没有嫖客存在,容留卖淫从何说起?即使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那么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嫖客是谁?众所周知,卖淫行为是对向犯。如果没有男性嫖客,张某某作为一名卖淫女,是无法完成卖淫行为的。(二)原审法院认定章某父亲章某某向办案机关上缴的20万元款项与本案无关是错误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活动,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义务所获得的利益。从本案来看,章某父亲章某某听信民警“交钱可以放人”的谎言,分几次从他人处借来20万元,分批交到办案民警手里。此案是刑事案件,如果认定20万元款项是非法所得,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最后由法院作出是否没收的结果。谷城县公安局以行政处罚方式对该20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是完全错误的,一是向公安机关上缴20万元款项,是章某父亲个人财产,而不是违法犯罪人的;二是该款项来源于章某的借款,不是来自于会所的非法所得;三是谷城县公安局对20万元行政没收的决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告知、听证、裁决等程序规定,但是案卷中没有这方面的材料。公诉机关对此错误决定,不仅没有进行纠正,而且还以此证明章某从事非法经营产生了实际所得。一审法院认为该20款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是错误的。(三)原审法院对章某定罪量刑明显偏重。由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严重错误,据此错误事实作出的判决必然错误。因此,一审法院对章某的判决明显倚重。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相对较轻的有期徒刑,并降低罚金数额。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章某等人累计组织的卖淫人员超过10人,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决定定罪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撤销谷城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承办律师感受与体会】二审法院为何撤销了原审判决,并没有作出对被告人章某从轻的有利判决呢?尽管一审判决存在很大的证据缺陷和漏洞,即公安机关查获时并没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卖淫现场,没有嫖客存在。一般来讲,这种情况很难认定该会所及其经营人员容留他人卖淫。但是,被告人章某对卖淫事实作了如实供述,对缺乏真实性的营业报表等证据进行签字确认。尽管章某事后反复提出当时是民警诱骗所签,但庭审时很难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所以,二审法院认定该犯罪事实和组织卖淫罪名成立,,并作出与一审量刑幅度相同的判决结果。


朱自军律师

朱自军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189-9568-9797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