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舟剑律师

李舟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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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婚姻家庭,保险纠纷,人格尊严,知识产权,互联网纠纷

李某诉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李舟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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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0521民初4212

【委托代理人】李舟剑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在邵东市××××××层门面,建筑面积3189.6平方米,于2010年修建完毕。因案外人孙某想承租用来办酒店,原告授权其父亲李某与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对租金、租期及原、被告的相关权利义务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孙某注册邵东县两市镇XX大酒店经营至2015年。后孙某将酒店转让给被告赵某某,被告承继了原合同义务及剩余租期。该合同本将于202079日到期,原告考虑到疫情影响,对被告进行免租一个月,且原告父母提前半年与被告沟通续租房屋事宜,但被告却想以10年前的低价续租房屋,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在202082日合同到期前向被告递送了《收回租赁房屋告知书》,但被告仍占用房屋至今未搬。原、被告经调解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

【代理过程】李舟剑接过原告委托,遂起诉至邵东市人民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立即将原告房屋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腾出并交付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场地占用费22666.61

【审判结果】一、限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位于邵东市开发区××道预编地号5-8号的五间1-10层房屋返还给原告李某;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可以搬离的物品有:美的空调、空气能、5.5千瓦电机、3千瓦电机、1.5千瓦电机2台、空调水箱、麻将机、床、电视机、窗帘、皮套、冬暖夏凉被、床单被套、枕套、写字桌、桌凳、电话机、电视机柜、烧水壶、浴巾、面巾、柴油发电机、电瓶、柴油1桶、油桶1个、大厅沙发茶几一组、电脑、总机、监控、保险柜、打印机、电风扇、前台柜子、小卖部柜子一组、货架1组、财神爷柜子、消毒餐柜、高档垃圾桶、花瓶、办公柜子、写字柜,洗衣机、冷柜、报纸架、水泵、交换机总机、小交换机、大水箱、消防电机。但在搬离上述物品时,不得对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的房屋造成损害;

二、限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占有使用费6.86万元(已算至20201125日),以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1.96万元/月计算至房屋返还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限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补偿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电力增容费4万元;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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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舟剑
  • 执业律所: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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