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彩霞律师亲办案例分析:该对待家庭暴力
案件事实
邵某与吴某是夫妻,双方于200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婚后邵某性格暴戾,经常对吴某进行殴打、辱骂,殴打次数总计有十多次之多。吴某有数十次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依法出警对邵某进行制止、教育。2020年10月,派出所曾对邵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但往后的日子里,邵某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对贾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吴某不堪忍受、心灰意冷,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邵某支付损害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吴某所有诉请。
案例分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经常性谩骂、恐吓,性伤害等方式),给其家庭人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它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人民法院审理涉案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时,一旦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构成我国《民法典》及《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家庭暴力就会成为判决离婚的理由和依据,并解决受害者的损害赔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受害者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受害人需向法院提交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加害人存在现实家庭暴力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出警记录,家暴现场及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照片、录像、告诫书,伤情鉴定书,就诊记录,相关组织的接待记录,加害人保证书,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然而,往往由于受害者及时收集证据意识薄弱,有的证据本身难以收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证人不愿作证、证言难以获取等因素,受害人收集证据难是客观现实。当然法院也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本案中,吴某收集家暴证据比较齐全,所以她的诉请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夫妻应当互敬互重,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据此,我们应加强社会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力,让受害人面对家暴时不再软弱,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谢谢大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1079条、1091条所称的“虐待”。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刑法》第260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