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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权之争,上诉成功

来源:段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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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诉人广州富*某公司【代理律师,段国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广州威*某公司因物业管理权争议,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上诉人败诉,上诉人上诉至广州市中级法院。

    本案上诉人之前与被上诉人以及业主珠*某公司(涉案物业属于此公司)签订有合同,由上诉人对涉案物业自主管理,这部分物业之前在被上诉人的物业管理权范围内。被上诉人在2020年9月30日已经丧失对涉案物业的管理权,但其与之前开发商继续签订合同,赋予被上诉人2020年9月30日后物业管理权。一审法院忽略了这个事实,判决上诉人移交物业管理权给被上诉人。

案情详见(2021)粤01民终8216号

    代理要点:

    一、上诉人已经实际管理本物业多年,法院应该更多考虑现实情况,不要轻易改变现状。上诉人于2014年10月份即与第三人广州**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约定由上诉人管理本物业,时间自2014年10月22日始至2034年10月21日。为此,上诉人为此事投入了巨大的成本,如果把上诉人赶走,上诉人的投入无法收回,同时上诉人的员工面临无事可做的风险。而且,上诉人管理这么多年,对物业熟悉,与租客也关系关系成熟,容易打交道。如果悍然让上诉人离开物业管理,还可能导致新的物业不熟悉现状而引发新的矛盾。现在正值国家疫情严重时期,经济不太景气,从长远来看,不宜将物业交给陌生物业公司来管理。

    二、盛*大厦已经于2019年12月成立了物业委员会,而上诉人对争议物业管理权限到2020年9月30日止,时止今日,已经超过时限,现在被上诉人已经对当盛*大厦没有物业管理权限了。只是物业委员会没有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才由被上诉人临时管理盛*大厦的其他物业,并不能看作被上诉人对争议物业具有当然的管理权限。不管是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还是以后由被上诉人继续管理,都得等物业委员会确定后才行,被上诉人已经对本处物业失去了法律上的主张权利。法院判决把物业管理权交还给被上诉人,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实质意义,至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有其它的争议,被上诉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三、《民法典》第284规定:物业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人员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本法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法院应该考虑此种情况,强行判决给被上诉人,2021年1月1日起即可收回,判决给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况且被上诉人本身已经对此处物业没有合法管理权了。

四、本案物业业主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且于2021年1月作出解聘被上诉人的决议,被上诉人已经失去管理权。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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