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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取保后无罪结案

作者:周钦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2 浏览量:0

周钦明律师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就朱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一案,指派周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所购叠氮化钠系单位自用,用作防腐剂使用。在单位使用、储存过程中均有明确的管理规范,虽然达不到法定储存条件,但是储存的叠氮化钠并不会失控流失去社会导致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律师认为存储于公司专门库房的叠氮化钠并不会造成公共安全危害,也不会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犯罪嫌疑人单位虽不具有法定的存储条件,但是对于购买的叠氮化钠保管、使用也有自己的规范流程,不会造成不特定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隐患。

2、本案犯罪嫌疑人系公司的采购人员,其对叠氮化钠的剧毒性并不是非常清楚,,其购买仅仅系履行采购职责,其也是从原先同事处采购,采购量也不大,购买后也是分开单独保管,使用也是二人登记,其并没有干坏事的主观恶性,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危险后果,虽然该罪是行为犯,仅有买卖就涉嫌犯罪,但是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及社会危害性来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明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适用刑事处罚。

3、犯罪嫌疑人事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真诚悔罪,具有坦白等法定情节,对其行为也有了深刻的悔罪意识,且犯罪嫌疑人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

4、党的19大以来对民营企业的保护越来越大,现实中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不具备危险品买卖资质的经营企业及人员很多,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多次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对涉及民营企业人员犯罪的案件慎捕慎诉,民营企业其因生产经营而购买使用,更多是无奈之举,律师希望公安机关能够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宽大处理。

   综上,律师恳请办案机关能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涉嫌买卖危险物质案予以宽大处理,最好在公安机关予以结案不提交起诉。
  该案在当事人取保候审一年期满前,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认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结案。


周钦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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