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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 缓刑结案

作者:周钦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2 浏览量:0

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周钦明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并指派周律师依法担任G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在批捕阶段提出如下理由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G某某没有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G某某落户所使用的公司印章均是在与其合作的其他人处所盖,且印章也是高保存,G某某对该公章的情况并不知情,跟没有伪造或参与伪造过该印章,对公安机关指控的该罪,辩护人认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其主观上没有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伪造的客观行为,不构成该罪。

二、犯罪嫌疑人G某某之前无任何犯罪前科,其平时表现尚好,其对本次行为也有深刻的反省意识,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G某某在苏州也有自己的房产为其固定住所,其家人也愿意作为保证人或提供保证金,根据刑诉法81条第二款规定来分析,对犯罪嫌疑人G某某予以取保候审没有任何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的必要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在目前阶段可以不论犯罪与否,仅从逮捕必要性来看,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G某某没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恳请检察机关对其不予批捕,予以变更强制,后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取保候审,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缓刑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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