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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诈骗90万,法院判5年结案

作者:周钦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4 浏览量:0

周钦明律师团队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蒙某某的委托,就蒙某某10多人诈骗一案提出如下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是共同犯罪,但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仅仅系从犯,且从本案情节来看,被告在从犯中的作用也是较轻的,公诉机关将被告人蒙某某认定为第三被告,辩护人是有异议的,本案涉及的共同犯罪,被告人蒙某某并没有诈骗到任何被害人,从犯罪构成来分析,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在被害人将钱财转账到蒙某乙指定的一级银行卡,并被蒙某乙转移到二级卡时,这个诈骗犯罪过程已经完成,已经是即遂完毕了。被告人蒙某某取款行为客观上是一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销赃的一种行为,仅仅因为其系事先知情取款货币系诈骗所得的主观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但是辩护人认为,其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些诈骗犯罪中其仅仅分得了17000元,从被告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作用,从罪刑相适应来考虑,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将蒙某某作为第三被告,且建议量刑是7-9年是明显偏重的。辩护人认为对其量刑到3-5年较为适当。

2、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达到90余万,现场搜查到现金基本上就接近这个数字,本案被害人的损失基本上可以弥补,恳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同时,被告人蒙某某劳动能力较弱,其家庭经济状况较差,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被告人蒙某某犯罪的原因之一。

3、本案被告人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33个被害人的诈骗金额90余万的犯罪过程并没有实际参与,其对其他被告人与谁聊天诈骗并不知情,其仅仅是诈骗犯罪完成后,根据蒙某乙的安排,将诈骗款项取出,对其量刑不应该参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进行。

4、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实际上是另行变相羁押,其自由度及待遇比呆在看守所的拘留逮捕还要差。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二天折抵一天有期徒刑刑期对被告人不公平,辩护人希望法院能够在刑期中予以监视居住一天抵扣刑期一天。

  该案法院充分考虑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孟某某后被判刑5年多一点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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