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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案 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作者:周钦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4 浏览量:0

周钦明律师团队办理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并提交律师意见书,辩护人认为该案可以不予起诉,主要理由如下:

一、施工现场安全是建设施工单位的责任,而非监理单位的责任。我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监理的责任是依法“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即所谓“三控”,并无对施工生产安全履行监督之责。本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各条,都是对施工承包单位的要求,其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也并无监理负有相应责任的任何条文。2002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五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与《建筑法》完全吻合,连谴词用语都归于一律,同样没有由监理单位承担生产安全监督责任的条款。后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为下位法对此问题有所涉及,但是,律师认为仍然没有改变“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的这一规定。

二、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因为当时天气原因导致的地基下沉所引起,按照正常的施工程序,如果没有下雨,不会发生此次事故,且此次事故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造成的财产损失仅仅刚够追诉点,并且在客观上也并没有造成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因为施工方又重新免费为其造好了),在客观上仅仅是造成了建设方一定的工期拖延。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三、本案的被告人某某某及其涉案的员工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真诚悔过,且其在此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不良表现,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检察机关后经过讨论会商,后对某某某及涉案员工均作出不予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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