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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代替他人考试,认罪后不起诉
作者:周钦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4 浏览量:0
李某某代替他人考试一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并提交了律师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
1、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某某对于构成代替他人考试罪是认罪认罚的。
2、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受到公安机关传唤讯问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同时,代替他人考试罪本身属于较轻的犯罪,李某某的犯罪情节也较轻,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3、本案被告人不光有自首情节还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立功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规劝并陪同同案犯投案自首,属于立功。根据刑法68条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法定的从宽情节。
5、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观念淡薄,对替考的危害性认识不清导致。刑罚是手段,不是目的,对于轻罪,司法机关应该应该综合考虑司法效果及社会效果,以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对其子女及家庭带来更大的危害。
后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经过认真讨论汇报,作出认罪不予起诉决定,本案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