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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强奸案不予起诉撤案

作者:周钦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4 浏览量:0

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周钦明律师团队办理的武某某涉嫌强奸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并提交律师意见书,辩护人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构成强奸,公安机关对本案强奸罪的定性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这说明构成强奸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法定要件,一是要违背妇女意志,二是要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而判断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要结合被告人与受害人之前的交往情况、案发当时的环境、妇女性格、性质、性交后的心理态度及何种情况下报案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某某某与被害人生性关系时违背了其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准确把握和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客观公正地确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但意志是一种心理状态,而不是具体的行为模式,仅凭被害人指控强奸不能确定就一定违背其意志,必须结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和被害人前后表现及告发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首先,本案的被害人牛某某是长期从事卖淫的性工作者,本次是双方在微信聊天里谈好了价钱的一次卖淫嫖娼行。从被告人某某某与牛某某的笔录里可以看出,双方见面后,虽然被告人牛某某有冒充JC的言语行为,但其并没有利用其冒充的警察身份威胁恐吓牛某某,且牛某某对被告人所说的警察的事情并没有太在意,这点从行车记录仪的内容聊天内容可以看出,被告人说自己是JC,抓卖淫嫖娼的说法对被害人并没有造成精神上的胁迫,双方聊天仍然是那种打情骂俏式,被害人在MOU分局第二次的笔录明确说有记录,后来要发生关系前,被害人考虑的是车子停在路边,马路上被人看见不好,不要在这里,。。。。。。”被告人从后座下来,再到前面开车,被害人有充分的时间及机会下车,甚至于大声喊叫,但被害人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其考虑的仅仅是怕在马路上发生关系,被人看见。其次,被告人将车子开到停车场后,被害人也帮助脱自己的衣服,并在被告人要插进去的时候,提供了安全套,完事后也是自己穿的衣服。然后被告人将被害人送回小区,在送回小区路上被告人也提了给钱的事情。在笔录的结尾,被害人回答JC为什么会过来报强奸,也只是说感觉被骗了,想让对方冒充JC的行为受到处理。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前后过程证据来分析,辩护人没有看出被害人因被告人说是JC而害怕不能或不敢反抗被迫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同时,被告人虽然冒充了JC身份,但并没有利用这一身份对被害人进行实际的胁迫,无论从言语上还是行动上均没有利用这一身份来胁迫被害人牛某某,从而达到强行与被害人牛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从被害人的牛某某与被告人交谈过程中的言语及行为来分析,辩护人也看不出该次性关系违背了其意志。本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没有付Q,如果被告人在事后送被害人的途中付钱了,被害人也不会报警,本案也不会发生。

后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遂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公安撤案。

周钦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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