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红玉律师
135-7812-1749
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15328*********901
403286055@qq.com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泼水广场茶博园C区银座3楼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故意伤害有原因,全力辩护获撤案
作者:蒋红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1 浏览量:0
故意伤害有原因,全力辩护获撤案
陈某某与受害人王某某因物产开采权发生争执拉扯互殴,王某某倒地后造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陈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蒋红玉律师介入案件后,凭借丰富的政法实战经验,多次会见陈某某,建议陈某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对王某某进行力所能及的经济赔偿,积极主动与侦查人员交换意见。在取得被害人谅解书后向侦查机关提交了3000余字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陈某某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撤销案件,因为:
第一,案外人张某某“一物二包”涉嫌合同诈骗是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陈某某也是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的最大受害者。
第二,被害人王某某有一定过错。王某某受伤害程度较轻,其伤情并非由陈某某直接击打造成
第三,陈某某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第四,陈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没有逃跑、躲避行为。
第五,本案符合以治安案件调解处理的条件。《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第29条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第30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双方均有过错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双方承认均有过错且已达成和解。虽然致一人轻伤二级,但陈某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完全能以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实现“案结事了”。
第六,撤案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陈某某系某民营企业负责人,撤案处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民营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