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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穷困妈妈尽己所能支付抚养费

作者:余玉洁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2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08年17岁的蔡某某与胡某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次年7月,蔡某某诞下一子,在同居期间胡某某某持续对蔡某某实施暴力,并且不准其与亲人联系,限制其人身自由,导致蔡某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2012年9月,蔡某某不堪虐待,偷偷逃走。由于惧怕胡某某某的纠缠,蔡某某一直过着东躲西藏、居无定所的日子,靠家人朋友的救济维持生活,直至2022年胡某某某找到蔡某某,以孩子的抚养费为由一次性索要15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蔡某某一次性支付73800元,且自2023年1月始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岁时止,穷困的蔡某某拿不出这么大笔钱,便委托律师上诉请求降低抚养费。

    律师工作:律师接到本案时,案件已经经过一审判决,如果没有新事实与新证据,上诉很难改变一审结果,于是律师仔细梳理了本案的在案证据,梳理了代理思路,发现可以从证明蔡某某生活贫困,孩子的日常花费较少两方面争取降低抚养费,律师在收集固定证据后,请求二审法院将一审所判的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从73800元降为24259元,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该项诉请。

    案件价值:养育孩子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应尽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父母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实际中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的价值在于律师从孩子生活实际需要以及委托人的经济水平考虑,帮助穷困的委托人降低了抚养费支付标准又保证了孩子的正常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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