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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加名后不结婚,律师代理被认定为婚约财产,成功追回。

作者:余玉洁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2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15年左右,男韩某某某与女朱某某某因工作原因相识、恋爱并租房同居。同居期间,二人各自取得的收入由各自管理,房租平摊,生活支出均有承担。双方曾互相拜访彼此父母,韩某某某父母还给付朱某某某3000元见面礼。2016年6月30日,韩某某某出资20,000元,其父母出资152,585元,合计172,585元作为首付款,贷款430,000元,贷款期限20年,购买了位于合肥市长丰县的房产一套,韩某某某和朱某某某作为买受人共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字,房屋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即每人50%份额,每月房贷由韩某某某实际偿还。双方于2017年结束恋爱关系,之后就房产问题协商未果。韩某某某起诉朱某某某返还房产份额并委托律师。

    律师工作:律师首先注意到婚前买房加名的法律性质问题,是属于同居财产还是属于婚约财产,若属于同居财产析产则很难全部追回,若属于婚约财产,不结婚一般情况下就应该返还。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收集该案属于婚约财产的各项证据,包括同居期间,二人各自取得的收入由各自管理,房租平摊,生活支出均有承担等。并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并代理,最终胜诉。

    案件价值:大众一般认为买房加名了就是属于赠与给对方的财产或者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就很能全部追回。但实际上若能被认定是为了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婚约财产,则具有彩礼的性质,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是能被全部追回的,本案的价值在于律师从当事人利益出发,将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准确,收集证据及时充分,最终将对方狡辩认为是同居财产析产驳倒,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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