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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高源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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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赵女士与被告周先生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的收入均由赵女士保管。2015年,周先生的在四川老家的弟弟为结婚买房急需用钱,周先生便和赵女士商量能否从婚后共同积蓄中拿出20万元资助给自己的弟弟。赵女士虽然同意,但要求周先生写下借条一张,内容大致为:赵女士同意周先生资助其弟弟买房,但将该20万元约定为周先生向赵女士的借款,但并未约定具体的偿还日期,此后也一直为归还。后双方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焦点:这份夫妻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周先生是否应归还赵女士20万元?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周先生向赵女士偿还20万元,在夫妻财产分割时予以扣减。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另外,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中,赵女士与周先生就该20万元已经进行了很明确的约定,从法律性质上看也就是双方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20万元重新进行了界定,即为赵女士的个人财产,并将此款由赵女士出借给周先生用于其个人事务。双方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所以,周先生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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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源
  • 执业律所: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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