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后举举办婚礼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高源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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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女与被告黄某男于2015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男方给付女方礼金108,000元,给付女方私房款108,000元。随后双方于2016年2月举行婚礼,双方均认可以实际共同生活。后双方于2016年4月,因家庭矛盾开始分居。
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务55万。被告称其于2016年元月15日至24日向朋友等3人借款三笔共计55万,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婚礼开销,要求原告负担一半费用。被告认可双方就婚礼问题如何负担没有进行合议。经查被告办婚宴置办酒席10桌,原告另行置办酒席10桌,原告置办酒席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焦点:
夫妻登记离婚后应举办婚礼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陈某女与黄某男离婚。驳回黄某男要求分割债务的请求。
案件分析
婚礼与家庭生活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又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表现在:首先,婚礼是家庭生活的开始,但并非家庭生活本身,家庭生活开支是维持家庭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而婚礼的仪式并不具有这种性质;其次,家庭事务基本由夫妻二人决定,而婚礼虽然是为夫妻二人举办,但往往不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志;最后,红包礼金等风俗也广泛存在于各地婚礼中。
正因为婚礼与家庭生活存在的这些差异在确认,因婚礼发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应首先以双方当事人合意确定,除非双方对婚礼开销支出款项均表示认可,且对婚礼开销有过平均分担的合意,否则一方自行支出上述开销后,另一方并不当然负有承担一半开销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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