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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被驳回?律师告诉你原因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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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201931 日,李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由于疫情原因,李某无法工作,20203月份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双方就工资支付发生争议,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年假工资。劳动争议被驳回?律师告诉你原因

 

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代理某公司出庭。

裁判结果

1.确认李某与某公司201931日至20203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北京某公司自判决书生效起五日内支付202021日至202029日工资两千零八十六元。

律师分析

一般情况下,发生民事诉讼需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不过具体到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上述案件中,李某当庭未就加班的主张举证,以及未就其入职某公司之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举证,便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即主张得不到支持。

对于劳动报酬,员工哪怕入职只有一天,工资也是照发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是有仲裁时效的问题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这是一般诉讼时效。

而该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款是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报酬争议时效的特殊规定,是特殊诉讼时效。

不过,并不是所有“工资”都属于劳动报酬,比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0%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通常认为这些属于赔偿、补偿性质,因此不适用特殊时效而是一年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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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素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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