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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安某等合同纠纷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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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安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律师与被告张某、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张某、安某返还原告邓某欠款456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X年X月X日止;2判令二被告张某、安某支付原告邓某为案外第三人某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的201X年年检费300元、201X年X月到X月记账费1800元、办公费200元及税费26670.16元;3、判令将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本案被告安某;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张某、安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安某、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原系案外第三人某司和北某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分公司)及某搬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某2分公司)的负责人。201X年X月,原告邓某与二被告张某、安某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将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其名下挂靠的70辆车的运营管理权以及某分公司和某2分公司以共计570000的价格转让给原告邓某。邓某依约向安某、张某实际支付了全部款项,安某、张某将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以及某2分公司的负责人均变更为邓某。随后邓某发现,安某、张某和某公司因负有银行担保贷款未还清,导致邓某接连收到法院传票,某公司名下挂靠的70辆车中部分己被法院冻结,另有20辆设置了抵押权,其余车辆基本己达报废标准,根本无法实际运营和取得收益。邓某遂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安某、张某退还其己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安某、张某于201X年X月X日书面承诺返还邓某456000元,且某公司交还安某、张某继续经营,所欠债务也由二人负责偿还,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安某或张某。安某、张某至今没有依约履行承诺,故诉至法院。

201X年X月X日,安某书写《欠条》载明:“今欠到:邓某,人民币456000元(肆拾伍万陆千元整);张某,X,电话180X,借款人安某”。

上述欠款安某、张某至今未给付邓某,目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仍是邓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转让协议》、工商登记信息、欠条、调解书、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邓某转让费及利息损失共计四十五万八千三百元;

二、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安某、张某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八十八元(原告邓某已预交),由被告安某、张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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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素卫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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