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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纠纷(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张岩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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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

委托人:A(被告)


原告B: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向原告B支付加工费、纸张费用等35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案情简介:

       原告B公司与被告A公司,一直有相关的业务合作(包括印刷设备的融资租赁、产品印刷、资金拆借等业务合作)。

之后因为各自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相关的业务合作,并对前期业务合作期间的债权债务等进行对

帐结算,并对今后可能发生的产品印刷等承揽业务的合作原则、价格标准及支付等事项进行预先约定,并且A、B两公司

对于对账结算事项签署了相关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面文件进行了明确确认。之后,因为对于双方已经确认的

结算事项的执行,B公司拖延履行,因此A公司对B公司提起了相关的诉讼,因此B公司搜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因为有对未来发生加工承揽业务的条款约定)、B公司自制的对账单据以及经公

证处公证的两公司员工之间的往来邮件、其他案件的判决书等。

      委托人A在接到法院寄送的开庭传票及原告B相关起诉材料后,找到我们律所进行法律咨询及相关应诉方案和策略,在

详细听取委托人对于事情原委的讲述后,再通过对相关起诉证据材料的研究和询问委托人一些案件准确事实信息(包括是

否实际存在承揽合同业务、对方期间有无书面的、电子的、录音录像形式的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邮件往来中的人员是否

为公司员工、以往承揽业务合作的方式等)后,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经验,向委托人提出了我方的应诉方案:一

是从事实证据上推翻原告的主张(与之前双方承揽业务合作时相比,原告主张的邮件往来对账从未经过委托人的承认,不

符合双方业务合作的交易习惯,也不符合常理;在双方签署结束业务合作并签署相关结算文件中,已明确双方各自的债权

债务,无其他未结算事宜;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二是,因为原告主张的承揽合同纠纷,其最近的主张权

利发生的时间是在2013年7月,而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在2017年9月份,因此其权利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已经丧失

胜诉的权利,我方可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最终,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我们代理本案,认真准备答辩状进行有针对性、有效的答辩,最终法院采信了我方的答

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B承担,最终很好的维护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总结:

      1.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产生纠纷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将失去获得胜诉的权利),同时

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此发生纠纷还应当委托专业的法律人士帮您出谋划策;

      2.作为法人,一定要有自己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的管理、使用工作,因为一旦对外

出示加盖有公司法人标志的印章、印鉴,公司法人就要对相关事项承担法律责任;另外,一定要规范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

责权限,明确公司工作审核、汇报管理体系,进而有效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3.作为公司,最好要有自己的法务部门,或者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在制定、签署、出具相关文件时一定要请专业人士进

行把关、审核,从而避免不必要纠纷的产生。

      4.每一个法律纠纷都有他的共通之处,也许您通过简单网络搜索或免费的法律咨询能够得到解决方案,但是更多的时候每

个法律纠纷又都有其特别之处,因此一个法律纠纷能否得到有效的解决,能否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益,您还是需要有专业的律

师帮助您。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委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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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岩
  • 执业律所: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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