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衍、邬某岗与曹某耀、张某莉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终10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衍,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邬某岗,男,19xx年x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云,上海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耀,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莉,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男,19xx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鑫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邬某千,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审第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奚某峰,执行董事。
上诉人曹某衍、邬某岗因与被上诉人**耀、张某莉、曹某、邬某千、原审第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曹某衍、邬某岗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64元予以退还。
法官助理严萍
审判长 岑华春
审判员 翁 俊
审判员 王江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