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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素娜律师成功代理原告,成功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作者:明素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8 浏览量:0

黄XX、邹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1XX民初1XXX号


当事人  原告: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素娜,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X。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邹X立即向原告黄XX偿还借款本金XXXXX元及利息XXX元(以XXXXX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即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XXXXX元。原告主张被告已偿还8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现无证据显示被告已清偿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XXXXX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XXXXX元为基数,按照被告违约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自2021年3月3日起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邹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XX偿还借款本金XXXXX元及利息(利息以XXXXX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3月3日起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XXX元,由被告邹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邓XX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曾XX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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