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静律师

李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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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综合

附条件买卖条件不成就买卖无效

来源:李雪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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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帮服务,讼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案件简介:
2007年9月16日,丁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丁某购买某家苑某房屋,价款391406元。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再补充协议中,某公司承诺于2008年10月31日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户籍进京各项事宜,否则退还买受人全部房款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10000元。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丁某交纳了首付款195703元。此后,某公司未能交付房屋。2009年3月1日,丁某提出退房申请,某公司同意于2009年4月24日退还房款195703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未能按时退款,2009年5月5日某公司在退房申请书上注明:因公司原因不能按时退还买受人全部房款,故延期至2009年6月12日,如不按时退还买受人全部房款及违约金215703元,出卖方承诺自2009年6月12日起按日赔付违约金200元。2009年6月17日,丁某与某公司签订退房协议,约定某公司分别于2009年6月30日、7月16日、8月1日、8月16日退还买受人房款40000元。于2009年9月3日退还剩余房款及赔付55703元。此后,某公司没有按退房协议退还房款及赔付。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195703元并支付违约金308000元,攻击226503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能时应依法解除合同。故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丁某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215703元。
 
房产律师法帮服务评析: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缩为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是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终止的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属于法律实施的范畴。这种双方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具体来说,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条件应当将拥有未来性,即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第二,条件应具有或然性,即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必然发生的客观情况。第三,条件应具有意定性,即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第四,条件应具有合法性,即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第五,条件应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即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
根据条件的效力为标准区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是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是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本案中,从丁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可以得出,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2008年10月31日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户籍进京各项事宜”既是双方所附的条件。该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只有该条件不能成就时丁某与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才能解除,丁某可以要求某公司退还并承担违约赔偿。可见,某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没有给买受人办理户籍进京事宜,奇才需承担返还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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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雪静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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