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静律师

李雪静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综合

讼师法帮服务评国家政策改变导致房屋买卖纠纷

来源:李雪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3
人浏览

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帮服务,法帮专业代理北京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讼师法帮服务,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讼师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毛XX是北京市户口,原来结婚时购买的是一居室,现在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毛XX夫妇想换一套大点的房子,以便为要孩子做打算。2012年10月,毛XX夫妇将自己的房子挂在中介公司出售,同时二人也在不停地看房子。
2012年12月,毛XX夫妇的一居室卖出去了,毛XX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买方于过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买方于过户前付清全部购房款。2013年1月,毛XX夫妇看中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两居室,是学区房,毛XX夫妇很快便定下了这套房,并于1月20日与王XX夫妇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王XX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附近的303号房屋出售给毛XX,房屋总价款为275万元,毛XX夫妇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150万元首付款,由王XX到银行办理房屋解抵押手续,双方网签后,毛X再X支付购房款75万元,剩余购房款50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并约定交易过程中的全部税费由毛XX夫妇承担。
合同签订后,毛XX如约支付了首付款150万元,2013年2月下旬王XX办理了解抵押手续,之后毛XX夫妇便向北京市海淀区建委提交了购房资质审核的相关材料。
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新的“国五条”实施细则,其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住房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毛XX夫妇很庆幸自己购买的房屋属于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可是不曾想新政出台之后,北京市的房价又一路上涨,毛XX夫妇多次催促王XX办理网签,王XX均已在外地为由推脱。一天,王XX突然通知毛XX夫妇说自己看中了一套房,已经签合同了,马上要网签了。毛XX一听便急了,因为王XX再网签一套住房,毛XX夫妇买的房就不是唯一住房了,需要多交20%的个人所得税。
此时王XX提出要么购房款加20万元,要么由毛XX自己去缴税,但是毛XX夫妇无法接受这两种方案。时候王XX进行了第二套房子网签,毛XX夫妇无奈之下带着材料找到房产专家讼师法帮服务律师求助。
 
法院审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国家限购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毛XX夫妇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
一、解除2013年1月20日原告毛弈城夫妇与被告王城亦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王城亦于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退还毛弈城夫妇购房首付款150万元。
三、驳回原告毛XX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房产专家法帮服务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房产新政所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随着房产新政的颁布在一段时间内骤然增加。
下面笔者先简要介绍一下房产新政的相关情况: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委会议确定了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新国五条”),只在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2013年3月30日北京市公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在2013年1月,当时“新国五条”并未出台,双方均无法预见国务院会出台此政策,更无法预见北京市政府下发的《通知》中会将个税提高至20%,故合同法律行为基础的客观事实发生了异常变动。如果按照原合同履行,对于买方毛XX夫妇而言是显失公平的。
法帮服务认为,国家政策的调整应依法适应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示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是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二是情势变更许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时间要件,如果是订阅是发生情势变更,则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是请示变更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是由而发生。四是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旅行显失公平。
本案中,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调整即属于合同基础在客观上发生了异常的变动,且该情势变更发生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前,符合适用情势变更的时间要件。另外,对于国家政策的调整买卖双方事先均不能预见,且在客观上也无法预见,应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是由。若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买方毛弈城夫妇须额外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对买方显失公平。
讼师法帮服务认为,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对于卖方王XX提出的条件,毛弈城夫妇显然无法接受,且一下子多出好几十万的税款远远超出了毛XX夫妇的承受能力,双方已无法协商解决。在此情形下,笔者建议毛XX夫妇以情势变更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以上内容由李雪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雪静律师咨询。
李雪静律师
李雪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8454 万人好评: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雪静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5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