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静律师

李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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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法帮服务评因户口在一起导致房屋买卖违约

来源:李雪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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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帮服务,法帮专业代理北京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讼师法帮服务,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讼师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件回顾:
  刘X夫妇是在京打工的北漂一族,2012年5月在两家老人的支持下,小两口打算在北京购置一套属于自己的新房。2012年8月在北京某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小两口看中了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好远301号房屋,经过与房主袁XX沟通,双方都挺满意。
  同年9月15日买卖双方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袁XX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号院301号房屋出售给刘X,房屋总价款为240万元,刘X通过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12月15日双方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刘X妇如约支付了140万元购房首付款,剩余的房款100万元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批贷后,刘毅夫妇便按照合同约定,于12月15日与卖方共同到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可是令大家没有想到的是,因刘XX身份证地址与户口本地址不一致,房管局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得知这一情况后,刘X夫妇迅速到派出所去核实,原来刘X所用的身份证是大学时办理的,大学毕业之后,刘X的户口落在了单位,但身份证没有去更换,因此,而这地址不符。当天下午刘X便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申请办理新的身份证,两周后刘X拿到了新版的身份证。
  此后,刘XX通知袁XX去办理过户手续,袁XX却提出,他卖房是为了换房,现在他所要买的房子已经涨价了,原来的价钱已经卖不了了,故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万般无奈之下,刘X夫妇将袁XX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买房构成违约,依法判决:

  • 刘毅与袁欢欢于2012年9月1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继续履行。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袁XX协助刘X办理西城区某号院301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所需的费用由刘X承担。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刘X支付袁XX违约金二十万元。

  • 驳回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持原审意见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讼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点是:2012年12月15日,因刘毅的身份证与户口本地址不一致导致过户手续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完毕,刘毅是否构成违约。对此,法帮服务认为,在客观上刘X已经构成了违约。
首先,依据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双方应于2012年12月15日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当日袁欢欢在规定时间内去房管局协助刘X理过户手续,但由于刘X身份证地址与户口本地址不一致导致过户手续未办理成功,袁XX肯定是不存在违约情形的。
其次,刘X作为购房人,应当首先了解房屋买卖的相关事项,同时对于自己身份证于户口本的一致性应尽到注意的义务。刘X落户及办理身份证相关事宜均系由其本人亲自办理,其自己对身份证地址与户口本地址不一致应当是知晓的,如果及早申请办理新的身份证则不会出现过忽视的尴尬局面。
最后,刘X购房系通过专业的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即使刘X不知道过户手续的相关要求,中介公司亦应对此知晓。现在由于刘X的原因导致双方为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必然导致袁欢欢拿到购房款的时间推迟。因此,法帮服务认为刘X客观上已构成了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讼师需要指出,并非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法院就一定会全额支持。通常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一般约定的违约金都是房屋总价款的20%,这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调低。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结合本案的情况,显然20%的违约金对于买受人刘X来说有点过高,起可以依法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当然,对于出卖人袁XX来说,如果因买受人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则在违约金之外其还可以主张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数额。原则上,法律规定违约金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同时对违约方进行惩戒。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法官一般会结合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及守约方的损失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就本案而言,法帮服务律师认为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并未全面忠实的履行义务,其并未对刘X的户口本、身份证进行审核,亦未告知必须地址一致方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刘X作为一名非专业人士、一名普通购房人,中介公司应当提醒并告知刘X需事先准备的资料及要求。如果最终因为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刘X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刘毅在向出卖人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其可以依法追究中介公司的相关责任,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在此,讼师特别提醒,购房之前最好先对房屋买卖的流程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解,不要以为聘请了专业的中介公司就可以万事大吉。加入本案中的刘X能早日发现地址不一致,及时进行变更,则不会出现今天的局面。虽然中介公司有过错时,买受人可以在赔偿出卖人后向中介公司追偿,但是这个过程却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最终也未必能将所有的损失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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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雪静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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