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的条件未能实现,能否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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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1日,原告与xxxx(系被告xxxx的母亲)签订一份《购房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xxxx将其所有的位于xxxx小区(海都xx小区)2栋3单元101室以1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原告。原告向xxxx支付了房屋转让款后,xxxx将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了原告。原告自2017年4月至今居住在该涉案房屋。被告xxxx与被告xxxx系夫妻关系。因涉案房屋系征收拆迁安置房屋,现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告xxxx、xxxx名下。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协助将xxxx小区(海都新苑小区xxxx栋xxxx单元xxxx室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原告名下,但被两被告拒绝。
原告诉称
xxxx、被告xxxx协助将xxxx小区(海都新苑小区)xxxx单元xxxx室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21日,原告与xxxx(系被告xxxx的母亲)签订一份《购房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xxxx将其所有的位于xxxx小区(海都xx小区xxxx栋xxxx单元101室以1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原告。原告向马秀英支付了房屋转让款后,马xx将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了原告。
二.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博林的起诉。
三.律师点评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原告马博林提供的购房协议书及关于楼房问题协议,本案所涉房屋是杨存新转移给xxxx后,由xxxx转给xxxx,xxxx与xxxx之间就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本案马博林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