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静律师

李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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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综合

双方约定的条件未能实现,能否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

来源:李雪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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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帮服务,专业代理北京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1日,原告与xxxx(系被告xxxx的母亲)签订一份《购房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xxxx将其所有的位于xxxx小区(海都xx小区)2栋3单元101室以1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原告。原告向xxxx支付了房屋转让款后,xxxx将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了原告。原告自2017年4月至今居住在该涉案房屋。被告xxxx与被告xxxx系夫妻关系。因涉案房屋系征收拆迁安置房屋,现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告xxxxxxxx名下。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协助将xxxx小区(海都新苑小区xxxxxxxx单元xxxx室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原告名下,但被两被告拒绝。

原告诉称

   xxxx、被告xxxx协助将xxxx小区(海都新苑小区)xxxx单元xxxx室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21日,原告与xxxx(系被告xxxx的母亲)签订一份《购房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xxxx将其所有的位于xxxx小区(海都xx小区xxxxxxxx单元101室以1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原告。原告向马秀英支付了房屋转让款后,马xx将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了原告。

二.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博林的起诉。

三.律师点评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原告马博林提供的购房协议书及关于楼房问题协议,本案所涉房屋是杨存新转移给xxxx后,由xxxx转给xxxxxxxxxxxx之间就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本案马博林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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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雪静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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