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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以故意伤害罪公诉、判决)

来源:杜宝川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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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嘉祥县公安局以赵某某等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将三人刑事拘留,随后提请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逮捕。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以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提交辩护词,重申赵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轻罪),该意见获得采纳。审判阶段,辩护意见同样获得采纳。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判决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号:(2018)鲁0829刑初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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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杜宝川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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