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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寻衅滋事案(低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下限半年量刑)

来源:杜宝川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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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向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已经赔偿谅解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一年半至二年半。经与孙某某协商,确定如下辩护方案:承认犯罪事实,但是辩解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案号:(2019)鲁0826刑初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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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杜宝川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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