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违约金分不清,案件结果两重天
来源:张康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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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承办了多宗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的设计,导致同类案件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委托了装修公司B公司承办多个楼盘项目的装修工作。双方合作磕磕绊绊,终于完成了
一系列项目的装修工作。但B公司做事欠缺严谨、规范的流程,导致装修工程的验收并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
提交验收材料,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清晰且违约条款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也明确约定。后,双方因为装修工程
款支付事宜产生纠纷,B公司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
我们作为B公司的代理人承办案件,A公司一共起诉了七宗案件,其中六个案件的诉讼请求中,均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
工程款的违约责任,仅有一宗案件,不知是出于何考虑,要求B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其实,B公司七宗案件中涉及的工程款情形性质均一致,违约金与利息也使用同样计算方法,但就因表述不一样,
庭审中我们发现这一区别,援引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最终成功帮客户免掉违约金。至于原告诉请
要求利息的这个案件,因已有明确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仅支持了这一个案件的诉请。
通过这系列案件的办理,律师在诉讼案件中的作用确实不容小觑,特别是对于本系列案件中涉及的情形,如原告在制定
诉讼策略时,考虑周全,确实能避免不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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