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济宁律师 > 王其森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济宁某机械加工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中代理被告,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作者:王其森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04 浏览量:0

原告:济宁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某,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其森,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某,公司员工。

 

     济宁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供货合同,并依合同约定给付货款86377.79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1597.99 元(利息以 86377.79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0%计算,从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计算至 2022年 2 月 28 日,利息顺延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 87975.78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 初原、被告建立合作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机械加工零件,双方每次交易时均签订《供货合同》,交货方式为约定快递至需方公司或送货上门,付款方式为月结。2021 年 9 月 3 日原、被告再次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价款 86377.79 元,并约定于 2021 年 9 月 20 日交货,其中一套应在13 日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但被告到交货日期后未能接受货物。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但被告一直未予以回应。

       济宁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2021年7月,被告和原告签订《合作协议》,第7条约定:原告(即协议中的乙方)需按照被告(甲方)的订单,按时、保质、保量交付产品,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双方每次交易时均签订《供货合同》,并附机加工详细清单。双方于2021年9月3日签订的 《供货合同》 第5条约定的交货日期为:2021 年 9 月 20 日,其中一套需要在 13 日前交付。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被告到交货日期后未能接受货物”的陈述不属实,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未交货,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被告遭受到了重大损失。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前,从未接到过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的任何形式的通知。由于原告一直未交货,因此被告请求贵院确认双方签订的上述《供货合同》已 经于 2021 年 9 月 21 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货款,更无需支付利息。同时,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未交货给被告遭受的损失。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济宁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济宁某机械公司与被告济宁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 日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供应机加工件,合同价款为 86377.79 元。付款方式:货到 30 日内付款。 同时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20 日,其中一套需要在 13 日前交付。合同签订后,现该批货物原告尚未交付到被告处,原告认为系因被告拒绝接收造成货物无法交付,被告则认为系因原告自身原因一直未能交付货物故该合同应已解除,双方对此存在争议,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供货合同》证据证明,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明确约

定了“付款方式:货到 30 日内付款。交货日期:2021 年 9 月 20 日,其中一套需要在 13 日前交付。”原告作为供货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货物,但结合庭审调查,现原告仍未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给被告,即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虽然原告主张是因被告拒绝接收而造成货物不能交付,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该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的请求,法院认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 30 日内付款,而原告在不能举证证明已经按照约定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宁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其森律师

王其森律师

服务地区: 山东-济宁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155-6376-522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