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光明律师

喻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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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重庆涉黑案之一:王**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来源:喻光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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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张X的委托,指派本所喻光明、刘洋律师作为张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公诉机关指控张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一案的庭审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复制和研究了本案的案件材料,同时收集了相关证据会见了被告人张X。辩护人深知,本案在重庆市有重大影响,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期间一直受到各方面关注。因此作为张X的辩护人,本着对法律、对事实和证据、对委托人和被告人认真负责的精神,力求在全面、细致,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和参与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提供客观且具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通过阅卷和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张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

1被告人王X伦与王X明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

无论是被告人王X伦或王X明皆没有倡导、发起、策划、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创建组织,确定黑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人员安排、活动方式、组织纪律和行为规则,发展组织成员等。

公诉方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创建了重庆X食品有限公司、重庆X食品有限公司,但却没有明确重庆X食品有限公司、重庆X食品有限公司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个所谓的黑社会组织名称是什么?宗旨是什么?组织纪律和行为规则是什么?

2、被告人王X伦与王X明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没有经济上的共通利益关系。把两人认定为同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证据不足。

3、被告人张X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张X在为王X明收购生猪前,其从未想过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来也从未发现或认为为为王X明收购生猪系参加黑社会组织,同时也没有任何一个人告知更没有任何一个单位认定王X明一伙系黑社会性质组织。

4、被告人张X只是受王X明管理和领导,与被告人王X伦无任何领导管理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被告人张X是在王X明的要求下,为王X明在合川小沔、渭溪片区收购生猪,每月一次开会时,与其他负责收购生猪的人员(同样由王X明聘请)向王X明汇报生猪收购情况,且仅向王X明负责,工作由王X明安排,工资也由王X明负责支付。对重庆X食品有限公司、重庆X食品有限公司或王X伦等人的经营管理、组织结构、人员结构及工作安排等均不知情,也不清楚重庆X食品有限公司、重庆X食品有限公司或王X伦等人是否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重庆X食品有限公司、重庆X食品有限公司、王X伦等人也没有任何的工作、经济联系。

5、被告人张X所在组织的内部管理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纪律森严暴力特征。

一般的黑社会组织在组织内部普遍纪律森严,存在对违反内部管理进行精神方面或者身体方面进行摧残的惩罚制度。但王X明对张X等人的管理只是是一种完全松散型的管理,即没有明确而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张X等人的约束并不严格而紧密,张X的工作任务就是一个,负责当地的生猪收购,偶尔采取强制手段对外收购生猪。但在内部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并没有制定一套摧残内部人员精神和身体的暴力性惩罚制度。显然不具有黑社会X有之特征。

6、被告人张X并不属于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但被告人张X等人在收购生猪过程中为了达到垄断目的,只是对收购生猪的“特定”商贩采取了一定的强买强卖行为,并没有对“不特定的普通老百姓广泛”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大大有别于普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相反被告人张X,在当地群众中反映普遍较好,没有一个人把他当黑社会成员,也没有一个把他当成一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大恶人。试问一个被当地老百姓称颂为好人的人还被国家定为黑社会之人会是什么样的状况呢?

7、被告人张X的犯罪事实仅有强迫交易罪的犯罪特征。

被告人张X等人在收购生猪时,对不听招呼的生猪收购户,虽然也采取过威胁、暴力等手段,其目的仅仅是一种垄断市场的行为,希望借此强迫生猪收购户将生猪销售给王X明,这也是王X明直接安排和要求的。这些行为实际就是被告人张X涉嫌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张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张X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

X负责合川小沔、渭溪片区的生猪收购,并在王X明的安排下,要求生猪收购户将收购的猪交到重庆X食品有限公司,其目的就是垄断当地生猪市场,以获取更多更大的利润,而罗X也是当地一名屠宰场老板,张X之前与罗X并无矛盾,也无纠纷,从开始到最后都从没有想过要敲诈罗X

2、张X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1)张X与罗X发生纠纷的原因是收取生猪工商税。

2002911下午,张X与杨玉华等人拦周著举的猪车目的,是因为周著举拉往罗X处的猪没有缴工商税。而当时生猪的工商税,是当地工商部门委托被告等人收取,收费有明确的标准,合法的票据,其行为是合法的。

2)被告受伤情况属实,且伤情严重,并不是故意装病。

首先,张X是被罗X推倒而受伤,且在案发当时即出现神志不清、抽搐等病状。这有罗X2007811日的陈述、证人李彪2009716日的证言:被告人张X200792日供述、杨玉华供述、合川中医院、大坪三院病历为证。

其次,张X的伤情是相当严重的。张X倒地后就昏迷过去,被马上被送往当地小沔医院进行治疗,后因病情危急,先后在合川中医院、大坪三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颅脑损伤(左侧偏瘫),共住院224X,用去医疗费10万余元;

3)张X从开始到最后都未对罗X采取任何的威胁或要挟等手段要求赔偿。

无论是张X或其家人,均没有找过或联系过罗X,更别说威胁或要挟罗X赔偿受伤的费用。张X是因为为王X明收猪而受伤,其费用一直是王X明在承担。

4)获取罗X的赔偿款是在公安派出所的主持调解下合法取得。

X明获取罗X的赔偿款是在公安派出所的主持调解下取得,其取的方式、手段是合法的,代表了当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公诉方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次公安派出所的调解行为违法。即使存在违法,也不能认定被告人张X在敲诈。

 5)张X未直接参与调解,且未分得一分赔偿款。

2003422的调解,是王X明通知张X到派出所,张X到派出所时,罗X已经与王X明就14万元赔偿款达成协议。罗X与王X明怎么谈的,张X一直不知情。张X仅仅作为受害一方,在已经写好的领条上签了一个名。随后,在张X不在场的情况下,罗X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王X明,该款张X一分未得。

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实施敲诈的人核心的目的是获取财物,被告人张X在未获取财物,也没有想要获取财物的情况下,怎么能算是敲诈呢?

6)起诉书指控张X被罗X推开时顺势倒地,以被殴打为由治疗无任何事实依据。

首先,公诉方指控张X被罗X推开时顺势倒地严重不属实。罗X2007811的陈述:我用力一推,将那个人推倒在地,最后才知道推倒那个人是张X;李彪2009716 日证言:看见张X一个人睡在地上----X交代,将张X推倒在地上,躺在地上不动了,认为张X是故意装的;张X200792日陈述:我被罗X推倒在地;

其次,张X如果是“顺势倒地”装病,能在案发当时就装出“神志不清、全身抽搐等严重症状吗?

最后,张X如果是“顺势倒地”装病,能在当时被当地的小沔医院、合川区中医院、甚至大坪三院这样国家级的权威医院皆诊断为颅脑损伤(左侧偏瘫)吗?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书不能否认张X的伤情,对该鉴定结论,辩护人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1)在对张X临床伤病诊断方面,作为三甲医院的大坪三院,其权威性高于法医的鉴定;

2)大坪三院最后诊断张X伤病主要是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偏瘫),是结合病人当时的病情、症状所作出,是病人当时的客观真实情况,而法医鉴定书仅仅依据病历作出。

3)大坪三院依据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偏瘫)诊断对张X进行治疗,并最终治愈。说明大坪三院依据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偏瘫)诊断完全正确。否则怎么会治愈呢?

4)法医鉴定书鉴定结论,只是认为张X左侧偏瘫的诊断缺乏科学依据,却不能否认有其他外伤疾病之可能,更不能直接否认张X受伤的事实,也不能直接证明张X就是在装病或赖病。

4、罗X自残行为构成重伤与敲诈勒索无关。

X与张X发生纠纷后,张X受伤住院。罗X因害怕王X伦、王X明,认为王X伦、王X明不会放过他,要派人来杀他,因此自残左手。这是罗X主观行为认识错误,与敲诈勒索没有任何关联性和必然性。

 结合以上几点,充分说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被告人张X构成强迫交易罪,但具有如下从轻情节,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1、被告张X构成强迫交易罪是在王X明的直接领导安排下而犯罪,强迫交易的区域仅限于合川渭溪、小沔等范围,相较于其他被告人来说,犯罪情节并不特别严重,可以从轻处罚。

X在负责收猪过程中,主要负责了解各地生猪收购情况,同时化解处理与生猪收购户之间存在的问题。公诉机关在指控强迫交易的19起犯罪事实中,张X真正参与殴打的只有蹇福远、黄文正被打和张X与李沧海殴打被告但功明二件是事实,而当时打功明也是因为但功明辱骂张X所致。对其余指控的3起张X参加殴打事实,指控不是事实。刘定明、王德诗是被罗强、唐林所打,张X仅在场,也没有指使他们殴打;打唐玉六,除唐友彬说过是张X安排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证明张X参与此事;与罗X的纠纷,不仅张X没有打罗X,反而是张X被罗X推倒在地,造成严重伤害。除此之外,张X没有参加或指使手下对不听招呼的生猪收购户进行威胁或殴打。其垄断当地的生猪市场,也是基于拿了王X明的工资,服从王X明的安排,在王X明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2、被告张X在生猪收购当地信誉度、口碑一直比较好,不存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其垄断市场的行为,也是在不懂法的情况下做出。至今,也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3、被告人张X系初犯。

四、张X20078月至9月期间,因潘桂生一案而被刑事羁押一个月。目前,本案已经查明,张X与潘桂生一案无任何关系,张X被刑事羁押一个月X属错误羁押,在本案对张X的判决中X进行刑期抵扣。

    上述辩护意见,敬请人民法院采纳,并依法对被告张X从轻处罚。

 

 

                                 辩护律师:喻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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