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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质量问题时的维权注意事项

作者:汤占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量:0

【审理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江苏元然律师事务所汤占军律师,代理被告黄某某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9日中间商吴某某因采购建筑工程模板需要与委托人黄某某洽谈采购事宜。双方确定模板材质、规格、厚度、价款后,吴某某支付定金1万元,委托人按吴某某指示将模板委托物流司机发往赣县区某建筑工地。模板于次日由工地负责人金某签收。

2021年6月10,委托人接吴某某反馈,赣县区工地模板出现质量问题。委托人考虑到与吴某某长期合作的可能,表示愿意协商处理。但因吴某某货款被金某扣留,无权决定协商数额,本案纠纷因此产生。

吴某某因与委托人无法就模板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4月19日,吴某某辗转江西省峡江县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后于江西省赣县区法院起诉委托人。

【案件分析】

 代理人接受案件委托拿到起诉材料后,第一感觉是原告证据材料东拼西凑、非常凌乱,且原告诉请损失的金额远高于实际损失。但对于能够证明涉案模板由谁供应、模板到货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模板在什么情况下发生质量问题等关键证据的事实、合同依据、行业规则等内容,原告均未能有效举证证明。

因此,代理人分析后认为,如原告没有当庭新增证据或庭审中超强的发问技巧辅助法庭查明案情的,原告诉求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承办过程】

 开庭前,代理人对比了吴某某和案外人金某、吴某某和黄某某两组微信聊天信息,发现两组谈论质量问题的微信记录时间跨度较大、且质量问题视频资料没有日期作证、也无法反馈所谓质量问题的模板数量。一言以蔽之,原告所称的涉案有质量模板来源指向不确定,原告无法证明模板为被告所供应。

另从庭审中金某提供的证言及庭审发问调查信息来看,金某不仅从吴某某处采购模板、也从其他供货商处另有采购。且金某庭审中无意口述,有一车模板对应的价款已经支付给吴某某,且该金额于吴某某从黄某某处采购的模板价格相当。另据金某个人提供的手工记账本记载来看,金某从吴某某处采购的木料金额远远大于吴某某从黄某某处订购的木料金额。由此明显可以推测,吴某某另外从他人处采购货物供给金某。

最终赣县区法院经调解无望的情况下,法院凭借黄某某微信中愿意协商模板整理问题的概况承诺意思表示,以吴某某转卖差价数额为准酌定黄某某承担一半违约责任,驳回吴某某绝大部分其他诉求。

【代理感悟】

  本案从被告代理角度确实没有太多感悟值得记录,但反观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教训,却值得更多人引以为戒。

  对于连环买卖中的货物供应问题,作为中间贸易商,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明确货物质量及验收标准。在货交第三人时,中间商应当保留供应货物的证据,以防止出现多头供货、出现货物质量问题时无法追溯供货源头。

其次,对于不太精通货物验收标准的中间商,建议在采购协议里明确援引收货方的质量验收标准作为验收标准,并且授权第三人验收代替中间商对到货质量的验收义务。

再者,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在第一时间停止对问题货物的使用、固定问题,货物数量,以明确的损失金额或损失计算方法书面通知供应商,并对供应商逾期处理质量问题的间接损失尽到充分提示义务,让供应商明知逾期处理货物质量问题可能造成损失扩大的责任应当由供货商承担。

当然,对于供货商而言,首要的还是产品质量过关。对供应的货物明确验收标准及质量问题追责期间,及时提示收货方确认收货数量、质量,以免除或最大程度上降低自身出现供货质量问题时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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