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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构采购合同垫资形成对外借款的民间借贷案件办理思路

作者:汤占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28 浏览量:0

【审理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江苏元然律师事务所汤占军律师

【案情简介】

原、被告为认识多年的朋友关系,2021年8月31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从原告处借用资金。经双方商定,原告将公司名下三张银行电子承兑合计400000元转让给被告指定的公司名下。同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出借50000元。2021年9月2日,被告再次请求原告向第三方代付的方式转账100000元、50000元作为借款。2021年9月2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出借200000元。上述款项出借时,被告一直口头承诺以房屋抵押贷款及客户公司回款归还借款。

2021年10月份起,原告陆续向被告提出归还上述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2022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补签《借条》一份,载明借款利率及利息起算日期,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被告届期未按约偿还借款,继而引发本案诉讼。

【案件分析】

本案民间借贷的出借款项类型多样,除了以原告控制下公司名义出借汇票、还有原告以代垫采购货款的方式向被告出借资金的方式。代理人发现代垫货款的资金收款方与被告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存在虚构交易骗取借款且降低自身偿债能力的可能。

【承办过程】

原告听取代理律师有关案情存在虚构交易、骗取借款可能的分析后,从被告控制公司及垫资收款公司的办公场地、管理人员、资金流向等入手,迅速坐实被告控制公司与垫资收款公司虚假交易、骗取借款的证据。

获取上述证据后,原告在代理律师建议下先于被告方协商,要求被告及控制公司、垫资收款公司共同签订还款承诺及连带担保协议。最终形成多方担保的书面文书。

 【代理感悟】

  民间借贷案件一般存在较多不便于言明的隐含内情,本案代理过错中如果仅仅追究实际借款人一方的还款责任,案件判决结果虽然能够胜诉,但对原告借款的实际偿付能力大大降低。代理律师正是通过案件分析被告借款过错中存在严重的虚构交易事实、虚假担保情形,大胆遇见借款方可能触及刑事犯罪的风险,并就此向借款方释明。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原告委托人的利益。同时也免于被告方承担刑事责任的重大风险。

  案件结果取得双方均为满意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汤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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