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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的共有产权确权纠纷案立案心得分享

作者:汤占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2 浏览量:0

 

【审理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汤占军律师

【案情简介】这是一则协议离婚后一方不配合另一方针对不动产过户引起的确权案件。案件委托人伏某与前妻何某某2016年3月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婚内购买尚未过户的期 房归伏某所有,房贷及购房借款、房屋过户税费均由伏某承担。同时,伏某一次性补偿何某某5万元。2018年7月23日,太仓市不动产中心告知委托人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此时因新一轮房价上涨导致该套房屋增值巨大,何某某拒不配合协议约定的配合更名手续。委托人经多次协商无果,只得诉讼。

【承办过程】本律师接受案情后认定本案为涉及不动产确权的共有产权确权纠纷,法律关系清晰简单,管辖法院应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太仓市人民法院。但在立案时,太仓法院认定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因被告何某某起诉时已离开太仓,故太仓法院无权管辖,并就此裁定驳回起诉。代理律师几经沟通,但太仓法院仍然坚持己见。代理人无奈之下将本案书面寄交何某某居住地嘉善市人民法院,嘉善法院接受本案材料后认为本案为不动产确权纠纷,果断作出移送案件的决定,将案件材料及受理费移送回太仓法院。太仓法院立案庭请请示院领导后立案。【立案感悟】 案件纠纷发生后,原告选择恰当管辖法院不仅便利自身参加诉讼,节省案件成本,而且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本案立案遭遇几波周折,使委托人对法律公正的信仰不断降低,后在代理人的促使下于庭前达成和解撤诉。在第一次太仓法院立案时,代理人曾想坚持意见,向法院主管领导陈述对本案管辖的看法。但转念一想,让异地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也是对本案管辖的一记响亮的回击。本应专属管辖本案的太仓法院未能认真对待案件受理审查,在兜转中不仅暴露自身不足,也使得法院公正权威遭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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