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张某甲与张某乙系亲兄弟关系,西城区1号房产原是清水河的房屋拆迁后回迁的安置房,是安置给张某甲和张某乙的,由于张某甲当时在服刑,委托张某乙去办理拆迁手续,未经张某甲同意张某乙擅自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17号房是父母留给张某甲的,因其在服刑,委托张某乙去办的拆迁手续,其擅自将17号的安置房登记在其名下。西城区2号房屋是公租房,承租人是兄弟二人的母亲,现已去世,至今未变更承租人,张某甲的户口在该房屋内。2015年1月12日兄弟二人达成分家协议,约定“张某乙将西城区1号的房产变卖,扣除买房款、装修、家电等费用外,剩余款项归张某甲所有。张某甲放弃西城区2号房屋和17号安置房两套房屋的争议主张”。
2016年3月,张某乙将西城区1号房通过链家地产出卖给第三人,卖房款共计300万元,扣除协议约定的款项应支付给张某甲249万元。张某乙拒不支付上述款项,双方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一、 分家协议的实质是否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约定?是否显失公平?
二、 张某甲对2号房产和17号的安置房两套房产是否有相关权利?
案件结果:
经过法院调解,张某乙补偿给张某甲200万元。
律师意见:
一、案由的选择,本案中双方有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基于双方是亲属关系,是选择合同纠纷还是婚姻家庭纠纷,因协议约定的不单纯是财产关系还涉及到人身属性,因此选择婚姻家庭纠纷更适合。
二、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按约定,还要结合其他证据佐证。
三、对关键性证据积极向法院申请调取。